认缴出资额是出了钱吗(认缴出资额是真拿钱吗)

首先:认缴制下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也规定,实收资本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上述规定,“实收资本”应该为企业“收到”或“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而认缴的注册资本只是投资者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将要投入到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待以后实际收到股东认缴款或股东购置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时,借方记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等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直至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一致。

其次,认缴制下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2020年11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现为《民法典》,下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股东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投票表决权;

2、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的分红权;

3、剩余财产分配权。

投票表决权通常用来判断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或者对被投资方形成重大影响;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系投资方的财产权利,也是判断能否确认相应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关键要素。一般认为,如果投资协议中约定了投资方可以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可以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话,则只能将该事项作为一项待执行合同来处理,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相应的资产和金融负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也就是说,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按认缴或其他方式分红是例外——需要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的特别约定。

举例:a公司向b公司投资实行认缴,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照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益的,则a公司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应付款

由于b公司并未实际收到实收资本,b公司账面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b公司为子公司,在合并层面抵消分录中做一笔与母公司单体层面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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