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外包如何纳税
一、承包人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经营风险由被承包人承担。食堂所有采购仍以被承包公司名义进行,食堂运营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则该食堂仍属于公司内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务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不对外经营,不征增值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单位将食堂外包给外部专业餐饮服务公司,由专业经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按期向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员工就餐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就餐费用。公司将食堂包括场地、设备及经营权整体外包给专业公司,如果外包协议并未区分不同资产外包服务价格,因该协议主要标的并非不动产、动产的使用权,而是食堂的经营权,所以适用对外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之中的经营权(其他经营权),按所收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按6%税率征税,不适用不动产、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如果公司食堂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向专业公司收取,则按转售水电气适用税率征税。企业及内部员工支付给专业公司的进餐费用,专业公司应按生活服务——餐饮服务,按6%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疫情期间按1%征收率)。
但学校将食堂外包为例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如符合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劳务外包方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食堂厨师及相关帮工人员整体外包给合作单位,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食堂所有采购仍以公司名义进行,食堂运营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则该食堂仍属于公司内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务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不对外经营,也是不征增值税的。但对提供劳务外包的单位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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