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销售税率(销售观赏性植物是否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单位或个人销售自己种植的观赏植物免缴增值税。如果是销售外购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销售外购的,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应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因此,从事观赏性作物种植的公司,可以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销售外购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