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被投资企业是否有义务扣缴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而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因为股东股权交易,与被投资企业无关,资金支付也不是通过被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因此,虽然被投资企业没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但股权所在地企业义务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