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体检费交不交个人所得税(职工享受免费体检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

其中,有人提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叶霖儿副司长的解答,无论是税务人员,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务人员一般都认为,单位为职工负担体检费,职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笔者认为,这是对叶霖儿副司长解答的一种误读。叶霖儿副司长的意思是说,集体享受的福利,如果发生的金额是无法具体准确划分到个人头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倘若能够准确划分到个人头上的,则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该解答不是针对“职工体检问题”的解答,他是要告诉大家遇到这类问题时,如何判断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在实际中,集体享受的福利发生的金额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可以划分到个人头上的。比如,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无论是和旅行社走,还是单独行走,发生的旅游费用都可以划分到每个人头上,这样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情形是无法划分到个人头上的。比如,某企业在年终免费组织职工会餐,参加人数200人,发生餐费支出30000元。倘若用平均分配法分摊餐费,那么每人享受是150元。再细细想一想,这种平均分配法又不尽合理。原因是每个人的食量、酒量等是不一样的,拿某一个人来说,他喝的酒究竟价值几何?他吃的饭菜究竟价值又几何?这些都是无法准确计量的数据。对于这种情形,就像叶霖儿副司长所说的“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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