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转让方式取得节税效益(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取得转让收益还需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费用并且收益全部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和个人纳税情况如下:企业所得税=(6000-3000)×33%=990万元;
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60%×20%=241.2万元;
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20%×20%=80.4万元;
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20%×20%=80.4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整体出售收入的比例高达25%.那么,究竟有没有节税的可能呢?回答是肯定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整体出售与股东全部股权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甲、乙、丙三位股东投资于企业的股权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经特殊程序后,能够依法转让。
该过程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设计筹划方案如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向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矿业有限公司不解散,债权债务由受让公司承继。通过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实现产权的转换。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60%×20%=360万元;
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20%×20%=120万元;
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20%×20%=120万元;
个人所得税占股权转让收入的比例为10%.
计算结果表明: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比企业整体出售所得税税负降低了15%(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