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捐赠的运费能否税前扣除(捐赠票据)

近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发布,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答案。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上述费用若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若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记载的数额中包含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金额,那么,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这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以后三年内结转,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据实扣除。

考虑到社会捐赠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社会价值、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记载的数额中不包含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金额,那么,企业应取得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例如,在运费和保险费方面,企业应区分费用来源,对于境内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一般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境外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企业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在人工费方面,企业应区分人员来源,对于雇用外部人员发生的人工费,企业应取得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发生的额外支出,企业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台账中作单独记录,以明确人工费金额。

举例来说,2020年度,甲公司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一批货物,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发生运费10万元。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的记载金额为110万元,即包含运费,则甲公司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110万元。假设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则甲公司2020年度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元),由于1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未超过扣除限额,甲公司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假设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800万元,那么,甲公司2020年度捐赠扣除限额为800×12%=96(万元),由于1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金额超过扣除限额,则14万元(110-96)的超额部分,应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的记载金额为100万元,即不包含运费,那么,甲公司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10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后,方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0万元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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