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又退回,可以退税吗(股权交易完税后退回股权能否申请退税)
二、案例分析
股权交易过程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即发生纳税义务,不因股权退回而发生退税;所得税与交易是否完成以及是否有所得有关,如果交易没有完成,也没有所得,就不存在纳税义务,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就应当退还。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虽然是对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批复,但笔者认为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原理相通,即退税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2、原股权转让合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做出解除、停止执行的裁决或判决;3、原价收回股权。如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就没有了转让所得,a公司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减。在实务中,由于很难判断交易是否真实终止,主管税务部门对此类退税申请会非常谨慎,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股权交易终止的直接证据,比如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佐证交易终止的真实性。
三、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