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内可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3.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另外,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并不是由学校出资自办的。

2.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收入不完全归学校所有。

4.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

5.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这些企业不符合校办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三个条件。

6.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不是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这体现了消费税调节生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设置原则。

8.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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