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销售额达到增值税)

《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意见稿规定初衷是好的,但是一旦执行可能会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那么问题来了,销售额未能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是否还能继续享有领用或者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权利?如果因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丧失,没有办法继续领购或者代开发票,但是以票控税的原则依然存在,与上述单位和个人交易的客户并不会因为他们没有达到起征点而放弃索取增值税发票的权利,那么将极大影响到未能达到上述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不影响继续领用或代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却能继续领购和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将陷入一个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第二,“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税收理论,首先要拥有纳税人身份,才能有资格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本身就不作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就当然不存在,更谈不上自愿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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