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用增值税反避税条款(债券余额包销)
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抵扣,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承销费属于税法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费”,企业取得主承销商开具的承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包销承销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理由是“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债券承销费是发行债券过程中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服务费,属于税法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其次:常情况下主承销商不会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只有在承销协议中约定余额包销的情况下,才可能去购买发行人的部分债券。这样的话确实存在税法中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借款人或发行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主承销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