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管理人是二位一体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收入,无论是否支付给投资人或者管理人、托管人,都需要在其运营环节按照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1、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纳税人。有人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称为穿透征税,这个是不对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是穿透,而是采取分段式,将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以及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再行投放出去(运营环节)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考虑。如果真的搞穿透,就应该穿透资管产品直接根据底层资产的收益情况来对资管产品的委托人(投资人)征收增值税,这一点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在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由于资管产品对外投资依据信托原理,是以受托人也就是管理人名义进行的,因此将管理人确定为运营环节应税行为纳税人并无不妥。但由于资管产品财产(受托财产)毕竟独立于管理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因此管理人依法将资管产品需要承担的税款从资管产品财产中予以提取,并按照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缴纳给国家。我国信托发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是指基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或其他信托事务的处理所产生的税款债务。这些税款应以信托财产缴纳,为追缴这类税款,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2、对于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投资人自行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赋予管理人对投资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从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界定为保本收入,则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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