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网络游戏应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


(一)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说明书(中外文)、产品操作说明书(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对白、旁白、歌词文本(中外文);


(二)原始著作权证明书(中外文)、原产地分级证明(中外文)、运营协议或者授权书(中外文)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请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自审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企业对用户协议书;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



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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