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转让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转让法律法规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合作开发的,截至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的,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来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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