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服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服务的法律法规

1.证券公司的网络证券服务

按照《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该提供下列网络证券及其相关的服务。

(1)接入点服务

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

(2)风险提示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第一,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第二,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第三,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第四,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3)行情发布

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等进行核实。

2.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服务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服务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领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行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人员要求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不得经营的业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第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第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收费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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