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具体做法
电子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具体做法
1.保证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并没有不征税的优惠规定。正常征税、不需要再立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和制定法规。电子商务交易涉及税收的征税对象、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要素的调整的内容,并不突出。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在网络上进行,对经营者的实际控制,比传统交易难度大,税务部门力不从心,同时,也需要其他多个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2.建立一种适应于网络的电子商务记录系统
建立一种不同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网站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的记录系统、实现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微商、消费者信息的全面记录。现行的对经营主体要求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制度。在网络上已经遇到了障碍,不仅是因为传统的登记落后,而且管理制度和手段也需要改进。让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去办理或者由工商、税务部门上门来办理登记,是不现实的。“五证合”能解决的只是暂时的办证问题。而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必项考虑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以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包括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
3.实行电子商务税收理制度
税收征收方式中。最为有效的是代扣代缴方式,适应电子商务交易、建立一种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的代扣代缴的税收代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代扣代缴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税收的征收缴纳。结合上述电子商务记录系统,运用大数据、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代扣代缴的税收代理。建立以税务部门为主的监控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网站,负责税收的正常代理、税务部的精力主要用在监督控制方面。例如,可以重点监控交易、支付两个环节,通过大数据、网络监控系统,手握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的相关信息,重点追踪、稽查监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4.以税务部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协调
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协调问题,给予税务部门牵头协调的权限涉及部门名是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的一个重要差别。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相关方面的支持,只看税务部门证管将寸步难行。网络监管部门、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站、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工商机关、疫检验、食品安全、物流配送、局、海关、外汇、外贸、公安、司法等与电子商务税收相关的部门和机构,都是电子商务税收工作需要统一协调的。因此,就电子商务税收工作面言,给予税务部门协调的权限,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