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的定义和特点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的定义和特点的法律法规

1.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在民间,现在合同仍然有被称为“契约”的说法,这主要是从古代合同的叫法延续而来的。在古代,合同被称为“书契”“质剂”“傅别”等。《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契”的“书”是指文字,而“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的意思,所以,把文字刻在木板上。 分为(左契、右契)。作为依据。周代把合同称作“质剂”,其实是书契的两种,“质剂”的“质”指长的书契,用于购买牛马。而“剂”指则的书契。用于购买兵器和珍奇物。“傅别”即古代的合同。“博别”的“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各持一半的意思。从字面来看“合同”,有协商一致、意见相网、合为网件书契的意思。

2.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Elcctronic Contract),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以上电子合同定义进行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从订立形式看,电子合同使用的是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这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大差别。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包括电子手段(如传真、计算机网络等)、数字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部件等)和计算机网络(如内部网络,互联网等)

第二、从记获载体看、电子合同的体是破介质。都通常所说的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生成以及存储。发送、接收。其载体都是数据电文形式:

第三、从广义角度看,只要以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下订立的合同。都应该属于电子合间;

第四,从本质上看、电子合问没有改变合同的实质,改变的只是形式,在实质上,电子合同仍然是一种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合同的特点

(1)订立者互不见面

电子合间通过网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订立,订立者不是坐在一起协商、讨论合同内容后当面所签订的。而是在通常互相不见面的情况下,以网络作为联结工具而签订的。

(2)小额交易不需订立合同

小额的网络交易,不需要订立正式的合同。

(3)使用电子签名

对于电子合同,我们无法采用传统的签名和盖章形式,而需要采用电子签名的确认和证实手段这是由电子合同的磁介质特征决定的,也是保证电子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手段。

(4)合同生效地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电子合网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合同的生效地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采用电子数据形式

电子合同载体,发生了质的改变,其载体形式是数据电文,即通常所说的电子数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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