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12 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电子商务的统一法律,旨在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电子商务法律范本,以供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时参考,促进使用电子数据、电子签名、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

《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或地区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一套国际规则,推动了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协调发展。

2、电子签名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0年7月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于2001年3月审定,《申子签名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在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又一成果,为各国和地区制定电子签名法提供了范本。

【知识要点】

《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于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17条,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总则,包括一般条款,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数据电文传递,涉及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定义,数据电文的法律永认,也子签字的

效力,电子证据的原件,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包括货物运榆中的运输合同、运榆单据、电子提单的效力和证据效力等问题。

《电子签名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具体化和发展,《电子签名示范法》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电子答名规定的基础上,对电子签名相关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电子签名的定义、电子签名的要求、签名人和认证服务提供者及签名信赖方的行为和义务等,制定了相应的规范。《电子商务示范法》属于“基本法”性质,而《电子签名示范法》属于“实体法”性质,其内容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

《电子签名示范法》的颁布,推动了世界各国和地区电子签名立法和其他实体法的立法工作。

【知识要点】

《电子签名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m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于2001年3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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