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以及基站电磁辐射污染案件分析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之规定,由于被侵权人自己故意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第三人导致的侵权、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导致的侵权皆属于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这同样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较为特殊,因而立法者对于此类案件适用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也作出了特殊规定。

二、基站电磁辐射污染案件分析

了解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加深对基站电磁辐射污染侵权问题的认识。一般来说,基站电磁辐射污染侵权案件也应当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关联性;而侵权人则需提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且不论该污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要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磁辐射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如损害结果潜伏性强等),一般来说只要侵权人提交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审批文件证明涉案基站已依法通过环境部门的审批,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基站的辐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院都会采纳并认定侵权人已完成其举证责任,据此认定基站辐射在规定范围内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不支持拆除基站的诉请。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目前实施的基站辐射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限值远远低于国际标准,基站电磁辐射并不会比其他家用电器的电磁辐射高出多少。同时,运营商建设基站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电磁辐射规定要求后才可设置基站。运营商按规定取得环境部门审批后设置的基站完全符合国家辐射标准,周边群众并不需要过分担心基站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为了缓解通信运营商在基站建设及运营中的困境,我们建议除了在立法中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外,通信运营商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应加大对基站电磁辐射相关知识的宣传,向百姓讲解基站辐射科学知识,详细解读政府有关文件,消除群众对基站辐射的误解,缓解“基闹”矛盾。

相关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