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术品备案证明备案/补证所需材料(申请人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艺术品备案证明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北京艺术品备案证明备案/补证材料清单

1.北京艺术品备案证明备案所需材料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北京艺术品备案证明补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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