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诺的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一、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所谓的内容一致,是指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改变等情形,则表明当事人之间还处于磋商阶段,意思表示尚未达成一致,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所发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本条对实质性条款作了列举,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各项。

【以案说法 实质性变更】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关于A产品的要约,乙公司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在回复承诺时称“同意贵公司要约的规定,但请提供产品原产地证书`。甲公司收到后未予以回复。后在履行过程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产品原产地的信息证明,但甲公司拒绝,认为合同中没有该项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乙方对甲方要约表示同意,但同时附加了额外的条件即`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该条件属于对要约的非实质变更。要约人甲公司没有对该变更及时表示反对,要约中也没有规定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因此承诺有效,甲公司有提供产品原产地信息的义务。

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  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要求出售货物的要约人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法定义务是当事人本来就应当承担的义务,承诺中增加该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无实质性影响。

(2)  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说明性条款。此种说明性的条款只是对原有要约内容中不明确的部分进行澄清解释,不得超出原有内客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3)  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建议性条款。是否接受这些建议性条款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并且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就要约内客达成的合意。

(4)受要约人在承诺中修改了要约中的某些非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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