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新解读与案例参考

一、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条文解读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一种要求,受要约人在此期限内作出承诺,都可以导致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之所以没有发出承诺的通知,是由于有承诺期限的要求,在此期间,受要约人可能已为承诺乃至合同成立后的活动,做了一些准备。此时,如果要求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道理,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了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坚定性,也会强化受要约人对成功订立合同的信心。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前面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行为,实际上是给受要约人造成错觉,甚至是欺骗受要约人,这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人在要约中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判断,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信誉一向良好,自己也没有过错,或者要约的标的未因形势变化出现商业风险等因素,以及受要约人同要约人是相对固定的生意伙伴,有理由认为要约不会撤销而正在积极准备承诺,并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向银行贷款、增加设备、租借场地、调用人员等等。如果这时要求撤销要约,将会给受要约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商业活动和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严格限制撤销要约,以保护当事人利益,防止随意撤销要约。

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案例参考 

胡某于 6 月 12 日向马某发出购买某产品的要约信面要求马某在 6月 18 日前作出承诺,过期作废。后胡某反悔,并于6月15 日当天以特快专递要求撤销原要约,但马某不顾胡某的反悔,于6月17 日向胡某发出货物,胡某拒收货物。在本案中,虽然胡某在马某承诺前发出撤销原要约的信函,但是其在 6月 12 日的要约中已经明确了承诺的期限,其6月15日的要约撤销信函不能发生撤销要约的效力,马某仍可以在原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进行承诺,胡某不得无故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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