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诺的期限与承诺期限的起点新解读

一、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期限新解读

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交易性质、交易习惯和要约采用的传递方式进行综合考虑予以确定,一般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大致可由三段构成:

(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

(2)  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

(3)  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其中第(1)与第(3)段的期间,根据通讯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以信件或电报的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通常所必要的期间。

第(2)段的期间,是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起至受要约人发送承诺通知的期间,是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必须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通常人为标准确定,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复杂,考虑的时间就长。

二、承诺期限的起点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的起点解读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其中,“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在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标明的要约发出日期或者信件的落款日期:“电报交发之日”是指电报交给经营电报业务的单位并发出电报的日期。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截日期开始计算。“邮截日期”是指邮电部门在信封上加盖的邮截上记戴的日期,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电话方式而言,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客开始计算承诺期限;对于传真方式而言,从受要约人接收到传真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

在计算上迷承诺期限时,正式假日或者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如果承诺的通知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到要约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者非营业日而未能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得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相关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