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的条文解读和应用

一、合同的形式的条文解读

1.书面形式

是当事人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的形式。其优点是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对于履行权限较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重要的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须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审批等程序时,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缺点是以文字记载合同的内容较为烦琐,有时因文字表达不清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

2.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客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责任。所以,一般来讲,合同标的数额不大的和即时清结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约定。凡当事人未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在实践中,去商店购物时商店一般都会给顾客开具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但是,这类文宇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不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3.  其他形式

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

(1)  视听资料形式。根据《民通意见》第 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2)默示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 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前者为法定形式,后者为约定形式。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一般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形式则完全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行来决定其约定形式的效力。

二、合同法合同的形式的相关应用

1.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船舶抵押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让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合同(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2.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由文字凭证组成,但并非所有的文字凭证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某种书面凭证。此时的书面凭证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可以确定谁是合同的当事人,该当事人要对合同负责,也只有该当事人才能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签字或者盖章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3)  文字凭证上记裁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否则没有意义。一般要记裁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格式条款合同、仓单、提单、客票等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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