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与法律约束力的解读

一、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的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合同严守原则又称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依法后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道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成立之后开始履行以前,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的原则,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不得进行与实现合同目标相悖的行为。

(2)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都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否则,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  依法咸立的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对于该合法行为给予保护,合同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纠纷时,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来解决,如协商、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合同是因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因此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意义,原则上不得涉及第三人,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但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或者对方同意的除外。

(3)  合同的权利方享有请求权。合同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有权接受对方履行的义务;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享有赔偿请求权。

(4)合同的权利方有权请求国家执行力介入。在合同权利方的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他有权请求国家执行权力介入合同,即权利方可以基于合同以及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或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论,或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待裁决后申请法院执行,以保证实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

合同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但本法并不是赋予所有的合同均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当事人形成的合意,其情况是相当复杂的。

应当排除的有:

(1)  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违反了合法原则,出现了本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它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违反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或者公平原则,出现了本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原合同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可追认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有瑕疵但还有补救的可能性时,在未予补救前是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主体合法、标的物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合同,在其成立后,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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