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行以区分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将欺诈、胁迫的法律后采分别规2为无效和可撤销,这容易导致裁判者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判定合司无效,反而损害特定情形下受欺诈人对合同效力的自主选择权。为此,《民法总则》第 147条至 151条规定,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胁迫以及显失公平时,受损害力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因此,数诈、胁迪行为不再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认定为可撤销。此外,《民法总别)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再一概认定为效力待定。关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153条、15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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