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公示和证照管理规定

  一、公司法之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公示和证照管理规定

  《公司法》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

  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见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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