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

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二是“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这一规定扩大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者第三人不愿与该公司合作而获得商业机会是否属于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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