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

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形下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包括本法第147、148条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相辟偿责任。需注意的是,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公司,在公司不行使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行使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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