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公司法规定有哪些
一、股东表决权的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东表决权的规定解读
会议记录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得违反。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应当对会议记录作出具体安排,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是所议事项的决议,即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其结论性意见。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需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是股东为决议后果承担法律贡任的依据,与会股东的签名就是对决议负责认可,未参加会议、拒绝签字或签字否定决议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负责任。
采取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否适当
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公司通知股东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能够到达股东、为般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仅采取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显然不能保证该公告能够有效到达全体股东,能够为全体股东所知晓,其只是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而非实质意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