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东召开会议的规定和解读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召开会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视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东召开会议的规定解读

  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有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出资最多,应当是指向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最多,只认缴而没有实际缴纳的出资,不应当计算在内。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议作出具体规定。股东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因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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