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设立登记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设立登记的法律性质:
公司登记申请书,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实务运用中需注意以下三点:
(1) 本条对于设立登记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应遵循如下几个方面:1申请提出的时间为“首次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这是对原公司法“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进行的修改,是因应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之结果。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在第一期缴纳完成后就可以提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出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即“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登记只能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同时需要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该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辖做了划分,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2) 本条仅规定了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管理机关审查的对象也主要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具体的公司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文件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中,需要加以注意。
(3) 本条在操作过程中还涉及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所以还需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注意。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存在公司登记机关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申请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获得救济。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