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间开始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一60000元-“三险金”等专项扣除一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一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一60000元-“三险金”等专项扣除一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一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人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一免税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稿醐所得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即: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合计数*0.8+稿酬收入*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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