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有哪些凭证可以差额扣除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其中,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应当取得营业税发票;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转让不动产差额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扣除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
文章在转让不动产差额扣除的依据中回答了哪些规定是可以差额扣除的,在阅读了转让不动产有哪些凭证可以差额扣除之后,希望大家对此有更多的了解,如果对相关的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点击上方的卡片领取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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