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征税的方法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后,12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明确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销售额继续按差额计算,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票和营业税票),否则不予扣除.此外,该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只要你是符合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就可以执行差额征税,也就可以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如何进行差额扣除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表,【对应税目】选择“广告业”,【广告业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选择“是”,其他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办理成功后再返回申报界面“重置”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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