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负差如何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怎么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转让金融商品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 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产生转让收益时,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做相反分录。

2.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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