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负差如何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怎么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转让金融商品差额征税会计处理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 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产生转让收益时,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做相反分录。
2.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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