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外地预缴是怎么抵扣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一、直接计算法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甲公司(服务业)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5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9万元,营业成本80万元,期间费用42万元(其中发生广告费10万元),通过慈善机构向希望工程捐赠3万元。2008年全年平均从业人数20人,资产总额500万元。请计算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析:
1、利润总额=150-9-80-42-3=16万元
2、纳税调增额=3-16×12%=1.08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6+1.08=17.08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08×20%=3.416万元
企业所得税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直接计算法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公式得出。间接计算法是怎么使用,可以看看企业所得税的外地预缴是怎么抵扣文章,里面还讲了一个案例,快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