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 |
定义 |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A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①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1.1.8 “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中约定。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中约定。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1.1.13 “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 |
解释 | 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B、C(4)通用条件;(5)中标函或委托书;(6)投标函。 |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 |
2. 监理人的义务 | |
服务范围 | 2.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按附录A中的约定。 |
项目监理机构 | 2.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2.2.1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2.2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
认真履行职责 | 2.3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2.3.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3.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
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 | 2.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 2.5 监理人使用附录B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
3. 委托人的义务 | |
告知第三方 | 3.1 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
提供资料 | 3.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
提供工作条件 | 3.3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
3.3.1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物品等。 | |
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 |
委托人代表 | 3.4 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 |
委托人指令 | 3.5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首先向监理人提出。 |
答复 | 3.6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 |
收费金额支付 | 3.7 委托人应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 |
4. 责任与保险 | |
监理人责任 | 4.1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4.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4.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1.4 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1.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委托人责任 | 4.2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4.2.3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2.4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
保险 | 4.3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对监理人的过失责任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5.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 |
合同生效 | 5.1 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
开始和完成 | 5.2 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 |
变更 | 5.3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
情况改变 | 5.4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长、服务内容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5.4.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2 如果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3 如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5.4.4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日。5.4.5 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
合同终止 | 5.5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在28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6.1 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5.6.2 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5.6.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14日合同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合同解除日。5.6.4 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通知发出后14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暂停服务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56日。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5.7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
6. 收费金额及其支付 | |
支付 | 6.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C中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费用和附加服务费用。 |
支付的货币 | 6.2 支付服务费用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汇率由委托人、监理人在附录C中约定。 |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 6.3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收费金额支付申请单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或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通知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应按期支付。 |
奖励 | 6.4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
7. 其他 | |
法律法规的调整或补充 | 7.1 协议书签订后,与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 |
转让 | 7.2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
分包 | 7.3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 |
外出考察费用 | 7.4 经委托人同意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检测费用 | 7.5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咨询费用 | 7.6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守法诚信 | 7.7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对方的利益。 |
利益冲突 | 7.7.1 监理人及其员工不得接受与服务工程第三方的任何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
保密 | 7.7.2 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
通知 | 7.8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到合同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
版权 | 7.9 监理人对于其编制的服务文件拥有版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资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出版,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争议的解决 | |
协商解决 | 8.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任何争议。 |
调解解决 | 8.2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间内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 |
最终解决 | 8.3 如果双方在调解后28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都有权将合同争议直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时,语言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为:
2.1 本合同委托的服务为:
(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或相关服务)
2.2 总监理工程师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主要人员名单。
2.3.3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为:
2.4 双方约定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专项报告。
3.4 委托人的代表是。
3.6 委托人应当在天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为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
4.2.4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赔偿:
5.5 本工程保修期间,委托人是否委托监理人承担相关服务义务,双方在此约定。
6.4 奖励办法应约定计算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约定的奖励比率
7.5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支付。
7.7.2 保密
委托人声明的保密信息:
受托人声明的保密信息:
第三方声明的保密信息:
7.8 委托人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号码;
监理人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号码。
8.3 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
(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2: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附录A 服务范围和内容
A-1服务范围
:
服务范围涵盖阶段的相关服务内容。
A-2服务内容
A-2-1 正常服务
双方可在下表中打勾选择或补充,或参考下表商定具体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内容。
1、勘察阶段的服务内容 | ||||
1101 | 协助委托人编制勘察任务书,选择勘察单位并签订勘察合同 | |||
1102 | 管理委托人与勘察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勘察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 | |||
1103 | 核查勘察方案是否符合批准的勘察任务书,以及是否符合勘察合同的规定 | |||
1104 | 监督实施勘察方案,并参加勘察成果的验收 | |||
2. 设计准备阶段服务内容 | ||||
2.1设计准备阶段的投资控制 | ||||
2101 |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总投资目标的分析、论证 | |||
2102 | 编制项目总投资切块、分解初步规划 | |||
2103 | 分析总投资目标实现的风险,编制投资风险管理的初步方案 | |||
2104 | 编制设计任务书中有关投资控制的内容 | |||
2105 | 对设计方案提出投资评价建议 | |||
2106 | 根据选定的方案审核项目总投资估算 | |||
2107 | 编制设计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 |||
2108 | 编制各种投资控制报表和报告 | |||
2.2 设计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 ||||
2201 | 分析、论证总进度目标 | |||
2202 | 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规划,包括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等全过程和项目实施各个方面的工作 | |||
2203 | 分析总进度目标实现的风险、编制进度风险管理的初步方案 | |||
2204 | 审核设计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 |||
2205 | 编制设计任务书中有关进度控制的内容 | |||
2205 | 编制设计任务书中有关进度控制的内容 | |||
2206 | 编制各种进度控制报表和报告 | |||
2.3设计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 ||||
2301 | 进一步理解委托方的要求,分析、论证项目的功能 | |||
2302 | 协助委托方确定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 |||
2303 | 分析质量目标实现的风险、编制质量风险管理的初步方案 | |||
2304 | 编制项目的功能描述书及主要空间的房间手册 | |||
2305 | 编制设计任务书 | |||
2306 | 比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设计竞选文件的要求 | |||
2307 | 编制设计竞赛总结报告 | |||
2.4 设计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 ||||
2401 | 分析、论证项目实施的特点及环境,编制项目合同管理的初步规划 | |||
2402 | 进一步分析项目实施的风险、编制项目风险管理方案 | |||
2403 |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为设计文件的编制提出建议 | |||
2404 | 协助委托人设计竞选或设计招标,根据设计竞选或设计招标的结果,提出委托设计的合同结构 | |||
2405 | 协助委托方起草设计合同,参与设计合同的谈判、签定工作 | |||
2406 | 从目标控制的角度分析设计合同的风险,制定设计合同管理方案 | |||
2407 | 分析、编制索赔管理初步方案,以防范索赔事件的发生 | |||
2.5设计准备阶段的信息管理 | ||||
2501 | 进行信息分类,建立项目的信息编码体系 | |||
2502 | 编制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 |||
2503 | 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各种项目管理信息 | |||
2504 | 协助委托方建立会议制度,管理各种会议记录 | |||
2505 | 建立各种报表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流畅通、及时、准确 | |||
2506 | 向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 | |||
2507 | 填写项目管理工作日志 | |||
2508 | 每月向委托方递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 |||
2509 | 运用计算机进行项目的信息管理,随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项目管理的各类信息、各种报表和报告 | |||
2510 | 将所有项目管理信息分类装订成册,在项目管理工作结束后递交委托方 | |||
2.6设计准备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 ||||
2601 | 分析项目实施的特点及环境,提出项目实施的组织方案 | |||
2602 | 协助委托方分析委托方的组织结构,对委托方的组织进行必要的调整 | |||
2603 | 编制项目管理总体规划,包括项目管理班子内部的工作分工、工作流程的制定、标准文件格式的制定、建立管理制度等 | |||
2604 | 编制设计工作的组织方案并控制其实施 | |||
2605 | 协助委托方班子内部的工作分工、工作流程的制定、标准文件格式的制定、建立管理制度等 | |||
2606 | 协助委托方办理设计审批方案 | |||
2607 | 根据设计竞赛及评审结果,提出委托设计单位的建议 | |||
2608 | 协调设计准备过程中的各种工作关系,协助委托方解决有关纠纷事宜 | |||
3. 设计阶段服务内容 | ||||
3.1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 ||||
3101 |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项目总投资目标的分析、论证 | |||
3102 | 根据方案设计,审核项目总投资估算,供委托方确定投资目标参考,并基于优化方案协助委托方对估算作出调整 | |||
3103 | 进一步编制项目总投资切块、分解规划,并在设计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在设计过程中若有必要,及时提出调整总投资切块、分解规划的建议 | |||
3104 | 审核项目总投资概算,在设计深化过程中严格控制在总概算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值中,对设计概算作出评价报告和建议 | |||
3105 | 根据工程概算和工程进度表,编制设计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 | |||
3106 | 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多方面作必要的市场调查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并提出咨询报告,如发现设计可能突破投资目标,则协助设计人员提出解决办法,供委托方参考 | |||
3107 | 审核施工图预算,调整总投资计划 | |||
3108 | 采用价值工程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功能的条件下考虑进一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 |||
3109 | 进行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动态跟踪比较,并提交各种投资控制报表和报告 | |||
3110 | 控制设计变更,注意检查变更设计的结构性、经济性、建筑造型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 |||
3.2 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 | ||||
3201 | 参与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有关施工进度与施工监理单位协商讨论 | |||
3202 | 审核设计方提出的详细的设计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并控制其执行,避免发生因设计单位推迟进度而造成施工单位要求索赔 | |||
3203 | 协助起草主要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审核甲供进口材料设备清单 | |||
3204 | 协助委托方确定施工分包合同结构及招投标方式 | |||
3205 | 督促委托方对设计文件尽快作出决策和审定 | |||
3206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进度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表和报告(月报、季报、年报) | |||
3207 | 协调室内外装修设计、专业设备设计与主设计的关系,使专业设计进度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 |||
3.3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 ||||
3301 | 协助委托方进一步确定项目质量的要求和标准,满足有关部门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并作为质量控制目标值,参与分析和评估建筑物使用功能、面积分配、建筑设计标准等,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设计要求文件,作为方案设计优化任务书的一部分 | |||
3302 | 研究图纸、技术说明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对投资及进度带来影响的变更,需会同委托方核签 | |||
3303 | 审核各设计阶段的图纸、技术说明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有关设计质量要求和标准,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争取设计质量获得市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 |||
3304 | 在设计进展过程中,协助审核设计是否符合委托方对设计质量的特殊要求,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 | |||
3305 | 若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以确定施工的可行性、结构的可靠性,进一步降低建造成本 | |||
3306 | 协助智能化设计和供货单位进行大楼智能化总体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 | |||
3307 | 对常规设备系统的技术经济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 |||
3308 | 审核有关水、电、气等系统设计与有关市政工程规范、地块市政条件是否相符合,争取获得市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 |||
3309 | 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有足够的深度,是否满足可施工性的要求,以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顺利进行 | |||
3310 | 对项目所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充分了解其用途,并作出市场调查分析;对设备、材料的选用提出咨询报告,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 | |||
3311 | 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会议或专家论证 | |||
3.4设计阶段的合同管理 | ||||
3401 | 协助委托方确定设计合同结构 | |||
3402 | 协助委托方选择标准合同文本,起草设计合同及特殊条款 | |||
3403 | 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角度分析设计合同条款,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进行风险转移 | |||
3404 | 参与设计合同谈判 | |||
3405 | 进行设计合同执行期间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合同的修改、签定补充协议等事宜 | |||
3406 | 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性对策,减少委托方索赔事件的发生,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设计合同的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 |||
3407 | 向委托方递交有关合同管理的报表和报告 | |||
3.5设计阶段的信息管理 | ||||
3501 | 对设计阶段的信息进行分解,建立设计阶段工程信息编码体系 | |||
3502 | 建立设计阶段信息管理制度,并控制其执行 | |||
3503 | 进行设计阶段各类工程信息的收集、分类存档和整理 | |||
3504 | 运用计算机进行项目的信息管理,随时向委托方提供项目管理各种报表和报告 | |||
3505 | 协助委托方建立有关会议制度,整理会议记录 | |||
3506 | 督促设计单位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档案 | |||
3507 | 协助委托方进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分发、管理 | |||
3508 | 填写项目管理工作记录,每月向委托方递交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 |||
3509 | 将所有设计文档(包括图纸、技术说明、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政府批件等)装订成册,在项目结束后递交委托方 | |||
3.6设计阶段组织与协调的任务 | ||||
3601 | 协助委托方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使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 |||
3602 | 协助委托方处理设计与各市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联系,摸清有关设计参数和要求 | |||
3603 | 协助委托方做好方案及扩初审批的准备工作,协助处理和解决方案和扩初审批的有关问题 | |||
3604 | 协助委托方协调设计与招投标之间的关系 | |||
3605 | 协助委托方协调设计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 |||
3606 | 协助设计方进行主体设计与专业细部设计、中外合作设计以及设计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 | |||
4、施工招标阶段的服务内容 | ||||
4101 | 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发包计划和各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进度计划 | |||
4102 | 审查招标文件并会同委托人与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商讨修改招标文件。 | |||
4103 | 拟定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参加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 |||
4104 | 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及其他开标前的有关工作 | |||
4105 | 参加评标和合同谈判 | |||
4106 | 其它应协助委托人进行的招标工作 | |||
5. 施工阶段服务内容 | ||||
5.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 ||||
5101 |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 |||
5102 |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 |||
5103 |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 |||
5104 |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 |||
5105 |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 |||
5106 |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 |||
5107 |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 |||
5108 |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 |||
5109 |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 |||
5110 |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 |||
5111 |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 |||
5112 | 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 |||
5113 |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 |||
5.2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 ||||
5201 | 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 |||
5202 |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 |||
5203 | 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 |||
5204 | 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 |||
5205 | 工程付款审核 | |||
5206 | 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 |||
5207 | 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 |||
5.3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 ||||
5301 |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 |||
5302 |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 |||
5303 |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 |||
5304 |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 |||
5305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 |||
5.4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 ||||
5401 | 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 |||
5402 | 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 |||
5403 | 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 |||
5404 |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 |||
5.5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 ||||
5501 | 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 |||
5502 | 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 |||
5503 | 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 |||
5504 | 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 |||
5.6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 ||||
5601 | 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 |||
5602 |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
5603 | 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 |||
5604 | 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 |||
5.7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 ||||
5701 | 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 |||
5702 | 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 |||
5603 | 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 |||
5704 | 工程变更管理 | |||
5705 | 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 |||
5706 | 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 |||
5.8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 ||||
5801 | 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 |||
5802 |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 |||
5803 | 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 |||
5804 | 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 |||
5805 |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 |||
5806 | 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 |||
5807 | 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 |||
5808 | 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 |||
6、采购监造阶段服务内容 | ||||
6101 | 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 | |||
6102 | 协助委托人进行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参加招标、评标及合同谈判工作 | |||
6103 | 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 |||
6104 | 代表委托人对永久工程设备及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 | |||
6105 | 代表委托人组织永久工程设备出厂验收 | |||
6106 | 核查永久工程设备实际到货进度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进度的调整意见 | |||
6107 | 记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 | |||
6108 | 代表委托人协调设备供货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 |||
7. 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 ||||
7601 |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 | |||
7602 | 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 |||
7603 | 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 |||
7604 |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 |||
7605 | 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 |||
7606 | 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 |||
7607 | 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
A-2-2 附加服务
A-2-2-1 专家咨询服务
1. 受委托人委托和委托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 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 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的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提出书面报告。
A-2-2-2 材料检测和工程检测服务
1.
2.
3.
A-2-2-3 专业技术咨询
1.
2.
3.
A-2-3 其它附加服务
1.
2.
3.
附件B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B-1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施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的约定,业主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服务:
(1)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办公用房 | |||
2.生活用房 | |||
3.餐饮条件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通讯设备 | |||
2.办公家具及设备 | |||
3.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实验设备 | |||
名称 | 数量 | 要求 | 提供时间 |
1.工程技术人员 | |||
2.辅助人员 | |||
3.服务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时间 | 备注 |
1.施工承包合同 | |||
2.设计文件及图纸 | |||
3.水文、地质资料 | |||
4.其他相关文件 | |||
B-3 委托人自备的设备
(1)监理人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2)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及补偿金额的约定。
附录C 收费金额和支付
1.正常服务收费计取和支付
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取及支付
1.1.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取
双方商定,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计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
1.1.1.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为万元,设备购置费为万元,联合试运转费为万元。
1.1.1.2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
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万元。
1.1.1.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本工程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为。
经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万元。
1.1.1.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经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万元。
1.1.1.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基准价
按照收费标准,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高程调整系数为。
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万元)×××=万元。
1.1.1.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经商定,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浮动幅度值为。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金额A=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1± )=万元。
1.1.1.7 若监理人只负责下列单项监理服务工作(标记√):
( )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理服务(≥70%);
( )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
则施工监理收费金额B=施工监理收费金额A×%=万元。
1.1.1.8 监理人负责该工程的总体协调工作,委托人同意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收费金额的%(4~6%)加收总体协调费。该费用与施工监理收费金额合并支付。
1.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支付
经商定,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次数 | 支付金额(万元) | 支付条件 |
首次付款 | 合同签订后7日内 | |
第二次付款 | ||
第三次付款 | ||
最后结清款 | 工程竣工移交后日内 |
1.2 相关服务收费计取及支付
1.2.1 相关服务收费计取
委托人委托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工作时,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计取收费金额。
序号 | 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 费用标准(元/日·人) |
1 | 高级专家 | |
2 | 高级职称人员 | |
3 | 中级职称人员 | |
4 | 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
1.2.2
1.2.2.1 相关服务收费在每个工作月月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高 级 专 家:人×日×元/日·人
=元。
高级职称人员:人×日×元/日·人
=元。
中级职称人员:人×日×元/日·人
=元。
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人×日×元/日·人
=元。
本工作月相关服务收费金额合计为元。
1.2.2.2 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同意向监理人支付预付相关服务收费金额元。
(2)经双方同意,委托人在次月7天内按1.2.2.1计算的收费金额支付上月相关服务费用。
(3)服务完成之日7天内双方结清余款。
1.3 监理服务收费金额的调整
1.3.1 工程延期时监理服务收费金额的调整
1.3.1.1 若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发生延期并超出监理人服务期限时,委托人同意按照1.3.1.2款的计算方法确定监理延期工作服务收费金额,并按1.3.1.3款支付时间支付监理延期工作服务费用。
1.3.1.2 双方同意按下列计算方法确定工程延期监理服务收费金额。
工程延期监理服务收费金额=工程延期日数×合同收费金额/合同工期日数 =×÷
=元
1.3.1.3 委托人应于次月日内支付工程延期监理服务费用。
1.3.2 工程投资额变化时监理服务收费金额的调整
1.3.2.1 若工程结算投资额与工程概算投资额超出± %时,双方同意调整监理服务收费金额。监理服务收费金额调整值按照1.3.2.2 款的计算方法确定,并按1.3.2.3款增加或退回监理服务费用。
1.3.2.2 工程投资额发生变化时,双方同意按下列计算方法确定监理服务收费金额调整值。
监理服务收费金额调整值=投资额调整值×合同收费金额/合同投资额=(结算投资额—概算投资额)×合同收费金额/合同投资额
=( — ) × /
= 元
1.3.2.3 增加或退回监理服务费用于工程结算后日内一次结清。
1.3.2.4 当增加或减少投资额较大时,双方可视发生情况另作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规定执行。
2. 附加工作服务收费金额计取和支付
当发生附加服务工作时,双方应另行书面确定附加工作的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收费金额的计取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3.拖期支付的赔偿
拖期支付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并自支付到期日之次日起算拖期支付赔偿金。双方同意委托人每月支付的赔偿金按%计算,不足一个工作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经济奖励。奖励方法为: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收费金额比率=万×% =万元。
该款项应在实施合理化建议后一次支付。
5. 支付货币和汇率
如果监理服务费用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按(固定或可变)汇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