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 50673-2011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注:红色字体带下划线表示新增红色字体带方框表示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GB50673-20xx
主编部门: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 × 年 × 月 ×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北京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的要求,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 50673-2011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删除和修订了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相符合的有关条款;
2.增加了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的有关条款;
3.增加了大型电解整流工艺谐波电压、谐波电流测量的有关要求;
4.补充、完善和修改了余热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并网点的选择及接线方式的技术要求;
5.补充、完善和修改了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的选择,删除了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设置备用整流机组的规定;
6.增加了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微小电网运行下机网协调和联动控制条文;
7.删除了电动机采用机械软起动和内反馈斩波调速的相关条款;
8.补充、完善和修改了氧气站内各类设备、管道及建筑物的接地要求;
9.补充、完善和修改了附录A《有色金属冶炼厂一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中铝科技大厦,邮政编码:410014)。
主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
3 供电与配电 | 3供电与配电 | ||||||||||||||||||||||||||||||||||||||||||||||||||||||||||||||||||||
3.1 负荷分级与供电 | 3.1 负荷分级与供电 | ||||||||||||||||||||||||||||||||||||||||||||||||||||||||||||||||||||
3.1.1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负荷应结合企业规模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设备损坏、重要产品大量报废、企业的连续生产流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用电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应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危险等情况的用电,大型关键设备的保安用电以及重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2二级负荷:大中型冶炼厂中,影响主流程正常运转的生产用电和停电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用电,除属于一级负荷者外,应为二级负荷。检修用电及停电后将造成生活用水困难的水泵、严寒地区采暖锅炉房的用电宜列为二级负荷。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 3.1.1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负荷应结合企业规模,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或引起重大设备损坏、重要产品大量报废、企业的连续生产流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用电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应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将发生人员伤亡、中毒、爆炸和火灾危险等情况的用电,大型关键设备的保安用电以及重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有色金属冶炼厂常用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2二级负荷:大中型冶炼厂中,影响主流程正常运转的生产用电和停电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用电,除属于一级负荷者外,应为二级负荷。检修用电及停电后将造成生活用水困难的水泵、严寒地区采暖锅炉房的用电宜列为二级负荷。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 ||||||||||||||||||||||||||||||||||||||||||||||||||||||||||||||||||||
3.1.2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应能连续供电或在不超过负荷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内恢复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尚应增设独立于电力网的应急电源。并应根据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确定备用电源手动或自动方式投入。2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由一回专用架空线路供电。3三级负荷宜由一个电源供电。 | 3.1.2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应能连续供电或在不超过负荷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内恢复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双重电源外,尚应增设独立于电力网的应急电源。并应根据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确定备用电源手动或自动方式投入。2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由一回专用架空线路供电。3三级负荷宜由一个电源供电。 | ||||||||||||||||||||||||||||||||||||||||||||||||||||||||||||||||||||
3.2高压供配电系统 | 3.2高压供配电系统 | ||||||||||||||||||||||||||||||||||||||||||||||||||||||||||||||||||||
3.2.10配电所的电源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其供电回路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2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时,不应少于两回路,且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3仅有三级负荷,或虽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而备用电源可由其他途径取得时,宜采用一回路供电。 | 3.2.10配电所的电源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供电回路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2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时,宜由两回路供电。3仅有三级负荷,或虽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而备用电源可由其他途径取得时,宜采用一回路供电。 | ||||||||||||||||||||||||||||||||||||||||||||||||||||||||||||||||||||
3.2.11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配电所,当任何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保证全部负荷的用电。一回路供电时,其负荷能力应与配电所最大负荷相适应。 | 3.2.11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配电所,当任何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的用电。一回路供电时,其负荷能力应与配电所最大负荷相适应。 | ||||||||||||||||||||||||||||||||||||||||||||||||||||||||||||||||||||
3.2.21配电系统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以及电气装置保护的接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的有关规定。 | 3.2.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 ||||||||||||||||||||||||||||||||||||||||||||||||||||||||||||||||||||
3.2.226kV~35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10A时,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10A时,宜采用中性点谐振接地或低电阻接地方式。 | |||||||||||||||||||||||||||||||||||||||||||||||||||||||||||||||||||||
3.2.2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 |||||||||||||||||||||||||||||||||||||||||||||||||||||||||||||||||||||
3.3无功补偿 | 3.3无功补偿 | ||||||||||||||||||||||||||||||||||||||||||||||||||||||||||||||||||||
3.3.4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装有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的场所,当无功负荷相对稳定时,电容器可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无功负荷明显不稳定时,应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电容器分组自动投切。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应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 3.3.4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自动投切。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应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 ||||||||||||||||||||||||||||||||||||||||||||||||||||||||||||||||||||
3.3.5 电容器分组或不分组,均应避免投切时产生谐振,且应考虑投入涌流对电容器和本回路电器的影响。无功补偿装置安装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高压电容器组回路中应串接适当电抗率的串联电抗器,并配以相应额定电压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组应适当加大分组的容量并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 | 3.3.5 电容器分组或不分组,均应避免投切时产生谐振,且应考虑投入涌流对电容器和本回路电器的影响。无功补偿装置安装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电容器组回路中应串接适当电抗率的串联电抗器,并配以相应额定电压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组应适当加大分组的容量并宜采用复合开关投切装置或专用投切接触器。 | ||||||||||||||||||||||||||||||||||||||||||||||||||||||||||||||||||||
3.5变电所与配电所 | 3.5变电所与配电所 | ||||||||||||||||||||||||||||||||||||||||||||||||||||||||||||||||||||
3.5.2 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的有关规定。 | 3.5.2 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的有关规定。 | ||||||||||||||||||||||||||||||||||||||||||||||||||||||||||||||||||||
3.5.11 大型变电所应设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与电力部门联系的电力调度电话的设置,应根据冶炼厂的调度方式与电力部门协商后确定。中、小型变(配)电所,应在控制室设置电力调度总机,对所属各变(配)电所和主要用电车间进行电力调度。 | |||||||||||||||||||||||||||||||||||||||||||||||||||||||||||||||||||||
3.5.19 冶炼厂车间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配置,尽量与低压配电室毗邻;其位置应避开震动、高温、多尘、蒸汽及腐蚀严重的场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贮槽和设置在各种溶液槽和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楼板下;应尽量避免工艺管道从上部楼面或通风窗的一侧通过。当上述条件难以达到时,可在车间附近设独立式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车间内设置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 3.5.19 冶炼厂车间变电所,宜采用附设式配置,尽量与低压配电室毗邻;其位置应避开震动、高温、多尘、蒸汽及腐蚀严重的场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贮槽和设置在各种溶液槽和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楼板下;应尽量避免工艺管道从上部楼面或通风窗的一侧通过。当上述条件难以达到时,可在车间附近设独立式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 ||||||||||||||||||||||||||||||||||||||||||||||||||||||||||||||||||||
3.5.22变电所与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以及《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 3.5.22变电所与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以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 ||||||||||||||||||||||||||||||||||||||||||||||||||||||||||||||||||||
3.6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 3.6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 ||||||||||||||||||||||||||||||||||||||||||||||||||||||||||||||||||||
3.6.3新建变(配)电所应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对老变(配)电所宜采用计算机综合自动化系统进行改造,对保护、控制、测量、信号、直流电源,远方调度等功能进行在线监控。计算机保护和测控装置的安装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166kV~1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断路器及变压器微机保护和测控装置采用集中组屏方式的屏(箱)宜安装在机房或主控制室。26kV~35kV的变(配)电所计算机保护及测控装置宜就地安装在开关柜上。 | |||||||||||||||||||||||||||||||||||||||||||||||||||||||||||||||||||||
3.6.28 当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时,二次回路应采取下列抗干扰的措施:1 在电缆敷设时,应首先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2 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应在一端接地。3 强电和弱电回路,不应合用同一根电缆。4 保护用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宜同层敷设。5 保护用电缆的敷设路径,宜避开高压母线及高频暂态电流的入地点。 | |||||||||||||||||||||||||||||||||||||||||||||||||||||||||||||||||||||
3.6A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 | |||||||||||||||||||||||||||||||||||||||||||||||||||||||||||||||||||||
3.6A.1新建的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厂变电站宜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 |||||||||||||||||||||||||||||||||||||||||||||||||||||||||||||||||||||
3.6A.2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和处理、操作与控制、防误闭锁、报警处理、远动、同期、无功电压优化控制(AVCQ)、时钟同步、人机联系、事件记录、谐波分析以及系统自诊断与自恢复等功能。 | |||||||||||||||||||||||||||||||||||||||||||||||||||||||||||||||||||||
3.6A.3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开放式网络结构,宜由站控层和间隔层两部分组成,通信规约可统一采用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标准体系。110kV及以下变电站宜采用单以太网结构,220kV变电站宜采用双以太网结构。 | |||||||||||||||||||||||||||||||||||||||||||||||||||||||||||||||||||||
3.6A.4 站控层设备宜由监控主机、操作员站、工程师站、五防工作站、数据通信网关机、综合应用服务器等组成。站控层设备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和需要进行功能整合与简化配置,站控层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主控制室内。 | |||||||||||||||||||||||||||||||||||||||||||||||||||||||||||||||||||||
3.6A.5 间隔层设备宜包括保护、测控、录波、电能计量等装置,在站控层及网络失效的情况下,应能独立完成隔间层设备的就地监控功能。6kV~35kV间隔层设备宜就地安装在开关柜上,66kV及以上间隔层设备宜分散安装在继电小室或集中组屏安装在主控制室内,户内GIS配电装置的微机保护及测控装置可就地布置在间隔内。 | |||||||||||||||||||||||||||||||||||||||||||||||||||||||||||||||||||||
3.6A.6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信息采集范围宜为模拟量、开关量、电能量以及来自其他智能设备的数据。模拟量的采集宜包括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以及温度信号等;开关量采集宜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的位置信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及报警信号、运行监视信号、主变有载调压分接头位置信号等;电能量采集宜包括有功电能量、无功电能量数据,并应能实现电能量分时段分方向累加。 | |||||||||||||||||||||||||||||||||||||||||||||||||||||||||||||||||||||
3.6A.7变电站计算监控系统的控制操作对象宜包括各级电压等级断路器、低压站用电进线与分段断路器、电动操作的隔离开关与接地开关、主变有载分接开关、站内消防水泵等其他重要设备的启动/停止。 | |||||||||||||||||||||||||||||||||||||||||||||||||||||||||||||||||||||
3.6A.8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设置一套图像监控系统,图像信号应上传到远方监控中心。图像监控系统应具有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并应能在远方监控中心实现画面切换。 | |||||||||||||||||||||||||||||||||||||||||||||||||||||||||||||||||||||
3.6A.9 变电站直流系统、站用电系统、UPS系统、图像监视系统以及火灾报警系统等,宜采用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与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直接通信。 | |||||||||||||||||||||||||||||||||||||||||||||||||||||||||||||||||||||
3.6.A.10 变电站应配置一套全站公用的时间同步系统,主时钟宜双重化配置,支持北斗和GPS标准授时信号。站控层设备宜采用SNTP网络对时方式,间隔层设备宜采用IRIG-B对时方式。 | |||||||||||||||||||||||||||||||||||||||||||||||||||||||||||||||||||||
3.6.A.11 大型变电站应设置为电力调度、远方监控和继电保护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通道组织与通道方式的选择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后确定。 | |||||||||||||||||||||||||||||||||||||||||||||||||||||||||||||||||||||
3.7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 | 3.7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 | ||||||||||||||||||||||||||||||||||||||||||||||||||||||||||||||||||||
3.7.2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指针式交、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5级。2 经变送器二次测量的指针式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0级。3 数字式仪表不应低于0.5级。4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不应低于0.5级。 | 3.7.2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指针式交、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5级。2 经变送器二次测量的指针式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0级。3 数字式仪表不应低于0.5级。4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交流采样不应低于0.5级;频率测量误差不应大于0.01Hz;直流采样模数转换误差应小于0.2%。5 综合保护测控装置中的测量部分不应低于0.5级。 | ||||||||||||||||||||||||||||||||||||||||||||||||||||||||||||||||||||
3.7.5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2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以及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Ⅰ类电能计量装置。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以及供电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Ⅱ类电能计量装置。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以上或负荷用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100MW以下的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Ⅲ类电能计量装置。4 负荷用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以及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Ⅳ类电能计量装置。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Ⅴ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7.5的规定:表3.7.5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注: 0.2级电流互感器仅用于发电机计量回路。 |
3.7.5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220kV及以上贸易计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Ⅰ类电能计量装置。2110(66)kV~220kV贸易计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Ⅱ类电能计量装置。3 10kV~110(66)kV贸易计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Ⅲ类电能计量装置。4380V~10kV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Ⅳ类电能计量装置。5 220V单相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Ⅴ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7.5的规定:表3.7.5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注:1发电机出口可选用非S级电流互感器。2 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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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A 当含有大型电解整流工艺时,整流馈线回路的电流测量宜包含谐波监测,外部电源进线处宜装设具备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功能的电测量装置。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25次,谐波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 |||||||||||||||||||||||||||||||||||||||||||||||||||||||||||||||||||||
3.8 防火与蓄油设施 | 3.8 防火与贮油设施 | ||||||||||||||||||||||||||||||||||||||||||||||||||||||||||||||||||||
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3.8.3的规定,当最小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3.8.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的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储油池两侧各1000mm。表3.8.3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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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3.8.3的规定,当最小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3.8.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3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的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贮油池两侧各1000mm。表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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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户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0kg时,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有容纳2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时,应将油排至安全处所,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2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储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储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mm~80mm。3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储油池时,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 3.8.5 户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0kg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应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按接入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并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贮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mm~80mm。 | ||||||||||||||||||||||||||||||||||||||||||||||||||||||||||||||||||||
3.8.6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 | 3.8.6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取耐火极限为3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 ||||||||||||||||||||||||||||||||||||||||||||||||||||||||||||||||||||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
3.9.1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应防止所内积水。其室内地坪较室外地坪应高出200mm~300mm以上。2 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沟、电缆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检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油浸变压器室引至配电室的出线洞必须封闭严实,穿墙隔板应用非燃材料制作。3 炎热地区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蓄电池室等的屋面应有隔热层,房屋宜适当加高加宽。控制室和电容器室应避免西晒。寒冷地区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屋面应设保温层。4 车间内油浸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必须设防火门,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通往车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往车间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设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5 控制室应尽量自然采光。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烟尘严重的地段和临街面,不宜设采光窗,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6 变(配)电所经常开关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烟尘、蒸汽和噪声严重的生产车间,否则应设门斗并采取密封措施。与上述车间相通的孔洞、沟道应严密封堵。靠近上述车间和多风沙地区的控制室应设双层窗。7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小动物从可开启的门、窗或电缆沟等孔洞进入的措施。在鼠害严重地区,门、窗及孔洞的堵料应能抵御鼠害的破坏。8 变(配)电所内,除室内具有裸露带电体的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和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处的内墙面,均应抹灰刷白。控制室地面以上2m高度内的墙裙宜刷油漆。9 大中型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静电地面。小型变(配)电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压光。10 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主要建构筑物,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的规定。 | 3.9.1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应防止所内积水。其室内地坪较室外地坪应高出200mm~300mm以上。2 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沟、电缆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检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油浸变压器室引至配电室的出线洞必须封闭严实,穿墙隔板应用非燃材料制作。3 炎热地区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蓄电池室等的屋面应有隔热层,房屋宜适当加高加宽。控制室和电容器室应避免西晒。寒冷地区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屋面应设保温层。4 车间内油浸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必须设防火门,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通往车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往车间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设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5 控制室应尽量自然采光。高压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烟尘严重的地段,不宜设采光窗,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开启的采光窗。6 变(配)电所经常开关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烟尘、蒸汽和噪声严重的生产车间,否则应设门斗并采取密封措施。与上述车间相通的孔洞、沟道应严密封堵。靠近上述车间和多风沙地区的控制室应设双层窗。7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小动物从可开启的门、窗或电缆沟等孔洞进入的措施。在鼠害严重地区,门、窗及孔洞的堵料应能抵御鼠害的破坏。8 变(配)电所内,除室内具有裸露带电体的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和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处的内墙面,均应抹灰刷白。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难燃性的防火装修材料。9 大中型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静电地面。小型变(配)电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压光。 | ||||||||||||||||||||||||||||||||||||||||||||||||||||||||||||||||||||
4 余热电站 | 4 余热电站 | ||||||||||||||||||||||||||||||||||||||||||||||||||||||||||||||||||||
4.2 电气部分 | 4.2 电气部分 | ||||||||||||||||||||||||||||||||||||||||||||||||||||||||||||||||||||
4.2.6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4A时,10.5(6.3)kV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4A时,发电机中性点宜采用消弧线圈或高电阻接地系统。 | 4.2.610.5(6.3)kV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方式。 | ||||||||||||||||||||||||||||||||||||||||||||||||||||||||||||||||||||
4.2.13 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 4.2.13 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 ||||||||||||||||||||||||||||||||||||||||||||||||||||||||||||||||||||
4.2.14电站发电机与企业电网并网时,应选定并网点,宜采用准同步并网方式。 | 4.2.14电站发电机应与企业电网并网,并网点的选择、接线方式及联络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并网点宜选择厂区配电所或总降压变电站低压母线,联络线回路数量宜根据发电机组数量及容量确定。2并网同期点应设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母联断路器及联络线的电站侧断路器处。3发电机解列点可设置在联络线的电站侧、总降压变电站侧或厂区配电所侧断路器处。 | ||||||||||||||||||||||||||||||||||||||||||||||||||||||||||||||||||||
4.2.15电站宜直接用发电机的母线电压与企业的6kV~10kV配电系统相连接。 | |||||||||||||||||||||||||||||||||||||||||||||||||||||||||||||||||||||
4.2.19电站的电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 |||||||||||||||||||||||||||||||||||||||||||||||||||||||||||||||||||||
5厂区线路 | 5厂区线路 | ||||||||||||||||||||||||||||||||||||||||||||||||||||||||||||||||||||
5.1 一般规定 | 5.1 一般规定 | ||||||||||||||||||||||||||||||||||||||||||||||||||||||||||||||||||||
5.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 5.1.4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 ||||||||||||||||||||||||||||||||||||||||||||||||||||||||||||||||||||
5.2 电线电缆 | 5.2 电线电缆 | ||||||||||||||||||||||||||||||||||||||||||||||||||||||||||||||||||||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电气连接要求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震动剧烈、有爆炸危险、强腐蚀的工作环境;3)耐火电缆;4)控制线路;5)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线路;6)应急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的线路。2 直埋敷设电缆应采用具有铠装的电缆。3 在室内、沟内和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在确保无机械外力时,可选用无铠装电缆;易发生机械震动的区域和鼠害严重地区采用铠装电缆。4 60℃以上高温环境,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等耐热型电缆。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7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2,铝导体不宜小于4mm2。 |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电气连接要求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震动剧烈、有爆炸危险、强腐蚀的工作环境;3)耐火电缆;4)应急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的线路。2 直埋敷设电缆应采用具有铠装的电缆。3 在室内、沟内和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在确保无机械外力时,可选用无铠装电缆;易发生机械震动的区域和鼠害严重地区采用铠装电缆。4 60℃以上高温环境,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胶绝缘等耐热型电缆。5 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缆、耐寒橡皮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7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2,铝导体不宜小于4mm2。 | ||||||||||||||||||||||||||||||||||||||||||||||||||||||||||||||||||||
5.2.3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芯线截面。2除上述情况外,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 5.2.3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芯线截面。2 存在高次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的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执行。3除上述情况外,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 ||||||||||||||||||||||||||||||||||||||||||||||||||||||||||||||||||||
5.2.4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做保护接地中性线时,铜芯不应小于10mm2;铝芯不应小于16mm2。2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5.2.4的规定:表5.2.4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m2)
注:S为电缆相芯线截面。3采用多芯电缆的干线,其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合一的导体,截面不应小于4mm2。 |
5.2.4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做保护接地中性线时,铜芯不应小于10mm2;铝芯不应小于16mm2。2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5.2.4的规定:表5.2.4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m2)
注:S为电缆相芯线截面。3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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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电缆持续载流量应根据环境温度、土壤热阻系数、敷设时并列的根数及日照影响等使用条件确定。特殊敷设条件下的校正计算方法及参数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执行。 | 5.2.6 电缆持续载流量应根据环境温度、土壤热阻系数、敷设时并列的根数及日照影响等使用条件确定。特殊敷设条件下的校正计算方法及参数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规定执行。 | ||||||||||||||||||||||||||||||||||||||||||||||||||||||||||||||||||||
5.2.9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应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 | 5.2.9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应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对熔断器保护的低压回路,当不校验电缆最小热稳定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限流熔断器或额定电流为60A 以下的熔断器保护回路。2熔断体的额定电流不大于电缆额定载流量的2.5倍,且回路末端最小短路电流大于熔断体额定电流的5倍时。 | ||||||||||||||||||||||||||||||||||||||||||||||||||||||||||||||||||||
5.2.14 电缆直埋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至地面不得小于0.7m,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不宜小于1m。在冻土地区,电缆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埋深无法超过冻结深度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2 沿直埋电缆的上、下方,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砂层,并盖以混凝土保护板,板宽应超过电缆两则各50mm。3 沿电缆路径的直线段,每隔约100m处,及在电缆转弯、接头和进出建筑物处,应设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4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之间和电缆与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5 电缆与道路或铁路交叉时,或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伸出路基、道路两侧及排水沟边0.5m以上。6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若电缆采用穿石绵水泥管保护,其保护管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若采用隔热保护层时保护层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7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地坪以上2m至地坪以下0.2m范围内,应设保护管。8 电缆进入建筑物,在穿墙孔处应设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建筑物散水1m,且应在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5.2.14 电缆直埋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至地面不得小于0.7m,位于耕地下不宜小于1m。在冻土地区,电缆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埋深无法超过冻结深度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2 沿直埋电缆的上、下方,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砂层,并盖以混凝土保护板,板宽应超过电缆两则各50mm。3 沿电缆路径的直线段,每隔约100m处,及在电缆转弯、接头和进出建筑物处,应设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4 直埋敷设的电缆,不得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之间和电缆与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5 电缆与道路或铁路交叉时,或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0m或排水沟边0.5m以上,保护管应有不低于1%的坡度。6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若电缆采用穿石绵水泥管保护,其保护管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若采用隔热保护层时保护层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7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地坪以上2m至地坪以下0.2m范围内,应设保护管。8 电缆进入建筑物,在穿墙孔处应设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建筑物散水1m,且应在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
5.2.15 电缆在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沟可分为无支架沟、单侧支架构、双侧支架沟。2 屋内电缆沟的盖板应与地坪相平。屋外电缆沟的沟口宜高出地面50mm。当盖板高出地面影响排水或交通时,可采用有覆盖层的电缆沟,盖板顶部宜低于地面300mm;3 电缆沟盖板采用混凝土盖板,重量不宜超过50kg,室内经常开启的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4 屋外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应采取阻火措施。5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底部应有不小于0.5%的纵向排水坡度,积水可排入下水道或经集水井用泵排出。6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应位于上方。 | 5.2.15电缆在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沟可分为无支架沟、单侧支架构、双侧支架沟。2 屋内电缆沟的盖板应与地坪相平。屋外电缆沟的沟壁宜高出地面100mm。考虑排水时,可在电缆沟上分区段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渡水槽,也可采取电缆沟盖板低于地坪300mm ,盖板上面铺以细土或砂。3 电缆沟盖板采用混凝土盖板,重量不宜超过50kg,室内经常开启的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4 屋外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应采取阻火措施。5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底部应有不小于0.5%的纵向排水坡度,积水可排入下水道或经集水井用泵排出。6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应位于上方 | ||||||||||||||||||||||||||||||||||||||||||||||||||||||||||||||||||||
5.2.16 电缆在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出口(包括人孔井)。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应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径不应小于0.7m。2 隧道内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低于1.4m。3 隧道内应有排水措施,底部以0.5%的坡度排往集水井。4 隧道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5 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通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与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尽可能避免隧道局部下降。6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用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7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电缆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设施。 | 5.2.16 电缆在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出口(包括人孔井)。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应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径不应小于0.7m。2 隧道内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低于1.4m。3 隧道内应有排水措施,底部以0.5%的坡度排往集水井。4 隧道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5 电缆隧道与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尽可能避免隧道局部下降。6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用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7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电缆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设施。 | ||||||||||||||||||||||||||||||||||||||||||||||||||||||||||||||||||||
5.2.19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或可能因电缆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地段,为防止火源相互串燃,应采取以下阻火分隔措施:1 电缆及其管、沟、桥架等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隔墙、楼板孔洞处和电缆由电缆构筑物引至电气屏、盘、柜、台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阻火封堵。2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阻火墙:1)公用主沟的分支处;2)分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分段处;3)至主控室、配电室、车间的沟道入口处;4)长距离沟道中,每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3当采用电缆隧道时,在主控室、配电室、车间入口或通风区段处所设的阻火墙上应设防火门。其他部位可不设防火门,仅在阻火墙两侧不少于1m的电缆上采取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防止串燃的措施;4互为备用的双回路电缆,宜分开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或同一通道的不同侧支架上。当采用同一层电缆桥架敷设时,中间应加隔板。 | 5.2.19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或可能因电缆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地段,应采取以下阻火分隔措施:1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屏、盘、柜、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工作井中电缆管孔等均应实施阻火封堵。2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中及架空桥架的下列部位,应设阻火墙或阻火段:1)公用电缆沟、隧道及架空桥架主通道的分支处;2)分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分段处;3)至主控室、配电室、车间的沟道入口处;4)长距离电缆沟、隧道及架空桥架相隔约100m 处,或隧道通风区段处;3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应采取穿入阻燃管或耐火电缆槽盒,或采取在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之间设置防火封堵板材。4当采用电缆隧道时,在主控室、配电室、车间入口或通风区段处所设的阻火墙上应设防火门。其他部位可不设防火门,仅在阻火墙两侧不少于1m的电缆上采取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防止串燃的措施;5互为备用的双回路电缆,宜分开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或同一通道的不同侧支架上。当采用同一层电缆桥架敷设时,中间应加隔板。 | ||||||||||||||||||||||||||||||||||||||||||||||||||||||||||||||||||||
5.2.24电缆线路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 5.2.24电缆线路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 ||||||||||||||||||||||||||||||||||||||||||||||||||||||||||||||||||||
5.3 架空线路 | 5.3 架空线路 | ||||||||||||||||||||||||||||||||||||||||||||||||||||||||||||||||||||
5.3.8厂区配电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0.4kV线路不应小于2.5m, 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3m,35kV线路不应小于4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5m。 | 5.3.8 厂区配电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10kV及以下线路不应小于3.0m,35kV线路不应小于4.0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5.0m。 | ||||||||||||||||||||||||||||||||||||||||||||||||||||||||||||||||||||
5.3.9 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1.5m,35kV线路不应小于3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4m。 | 5.3.9 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3kV以下线路不应小于1.0m, 3kV~10kV线路不应小于1.5m,35kV线路不应小于3.0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4.0m。 | ||||||||||||||||||||||||||||||||||||||||||||||||||||||||||||||||||||
5.3.10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5.3.10所列的数值。表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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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 ||||||||||||||||||||||||||||||||||||||||||||||||||||||||||||||||||||
5.3.14 架空线路的本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规程》DL/ 5092的有关规定。 | 5.3.14 架空线路的本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 | ||||||||||||||||||||||||||||||||||||||||||||||||||||||||||||||||||||
6电解整流所 | 6电解整流所 | ||||||||||||||||||||||||||||||||||||||||||||||||||||||||||||||||||||
6.2 供电电源与接线方式 | 6.2 供电电源与接线方式 | ||||||||||||||||||||||||||||||||||||||||||||||||||||||||||||||||||||
6.2.3 整流所交流侧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铝电解整流所,应采用双母线系统,小型铝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双母线系统。2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系统。全年连续生产,且整流所机组在3组及以上的大型整流所,宜采用双母线系统。3 整流机组交流侧母线系统,应按电解系列分段,每个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必须运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线上,或由双分裂绕组降压变压器同时供电的两段母线上。4 当一个电解系列由三台降压变压器供电(其中一台备用)时,其中任意两台均应能满足并联运行的条件,并能供全部整流机组负荷。5 当一个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有载连续调压至最低一级,电解系列电流仍大于一组整流机组的额定电流时,应设置总进线或母线(分段)断路器,用于同时切合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6 当用进线或母线(分段)断路器切合电解系列全部整流机组时,不应影响整流所所用电及全厂其他用电负荷,整流机组正常运行时,动力负荷宜单独接于另一段母线上。 | 6.2.3 整流所交流侧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铝电解整流所,应采用双母线系统,小型铝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双母线系统。2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系统。全年连续生产,且整流所机组在3组及以上的大型整流所,宜采用双母线系统。3 整流机组交流侧母线系统,应按电解系列分段,每个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应运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线上,或由双分裂绕组降压变压器同时供电的两段母线上。4 当一个电解系列由三台降压变压器供电(其中一台备用)时,其中任意两台均应能满足并联运行的条件,并能供全部整流机组负荷。5 当一个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有载连续调压至最低一级,电解系列电流仍大于一组整流机组的额定电流时,应设置总进线或母线(分段)断路器,用于同时切合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6 当用进线或母线(分段)断路器切合电解系列全部整流机组时,不应影响整流所所用电及全厂其他用电负荷,整流机组正常运行时,动力负荷宜单独接于另一段母线上。 | ||||||||||||||||||||||||||||||||||||||||||||||||||||||||||||||||||||
6.3整流机组的选择及谐波治理 | 6.3整流机组的选择及谐波治理 | ||||||||||||||||||||||||||||||||||||||||||||||||||||||||||||||||||||
6.3.1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及降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宜按表6.3.1选择。表6.3.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的选择
2 当电网电压为1l0kV时,系列输出总功率大于或等于40MW,应采用110kV自耦直降方式;小于40MW时,采用1l0kV自耦直降方式或二次降压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 当电网电压大于或等于220kV时,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 当整流所建设在发电厂或自备电厂附近,技术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发电机电压直配方式供电。 |
6.3.1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及降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宜按表6.3.1选择。表6.3.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的选择
2 当电网电压为1l0kV时,系列输出总功率大于或等于40MW,应采用110kV自耦直降方式;小于40MW时,采用1l0kV自耦直降方式或二次降压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 当电网电压大于或等于220kV时,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 当整流所建设在发电厂或自备电厂附近,技术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发电机电压直配方式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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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整流机组直流侧额定电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铝电解用整流机组应为电解系列正常工作直流电压、同时发生阳极效应电压、总直流汇流母线电压降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阳极效应计算电压应根据 工艺参数确定,宜平均取30V。同时发生阳极效应不降电流的电解槽台数,100台槽及以下取1个;100台槽以上取2个;小型铝厂取1个。汇流母线电压降宜取5V;2)整流机组直流额定电压还应满 足电解系列最后一部分电解槽启动电压,该电压根据工艺专业要求确定;3)整流机组应能承受在阳极效应 熄灭后,因不能立即将直流电压自动降至原来值而产生的冲击电流所造成的过载。2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机组,应为电解系列的最高运行电压和总直流汇流母线电压降之和。 | 6.3.2整流机组直流侧额定电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铝电解用整流机组应为电解系列正常工作直流电压、同时发生阳极效应电压、总直流汇流母线电压降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阳极效应计算电压应根据 工艺参数确定,宜平均取30V。同时发生阳极效应不降电流的 电解槽台数,100台槽及以下取1个;100台槽以上取2个。汇流母线电压降宜取5V;2)整流机组直流额定电压还应满 足电解系列最后一部分电解槽启动电压,该电压根据工艺专业要求确定;3)整流机组应能承受在阳极效应 熄灭后,因不能立即将直流电压自动降至原来值而产生的冲击电流所造成的过载。2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机组,应为电解系列的最高运行电压和总直流汇流母线电压降之和。 | ||||||||||||||||||||||||||||||||||||||||||||||||||||||||||||||||||||
6.3.4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备用机组组数和机组额定电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整流所,每个系列的整流机组为3组及以上时,每系列宜备用一组;每个系列1组~2组时,两个系列宜备用1组。2 中型或不连续生产的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元件备用。3 电解系列整流机组额定电流的总和(不包括备用机组),宜等于系列电流的1.05倍~1.15倍。 | 6.3.4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机组数量和机组额定电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整流所,每个系列的整流机组应为2组及以上。2 中、小型整流所,每个系列的整流机组宜为1~2组。3 电解系列整流机组额定电流的总和,宜等于系列电流的1.05倍~1.15倍。 | ||||||||||||||||||||||||||||||||||||||||||||||||||||||||||||||||||||
6.3.8滤波装置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谐滤波应结合无功补偿统一考虑。2 滤波补偿装置与整流机组宜接在同一供电母线上。3 滤波装置系统宜经总断路器接入供电母线,各分支调谐滤波器应设单独的隔离开关,一次及二次配电设备。并应能独立运行,保护动作于总断路器。4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断路器。5 5次和7次调谐滤波器中的串联电抗器,宜设0、±2.5%和±5%抽头,及±5%无级调杆。6 各分支调谐滤波器应分别设置安全围栏。7 宜预留一分支调谐滤波器的安装场地。 | 6.3.8滤波装置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谐滤波应结合无功补偿统一考虑。2 滤波补偿装置与整流机组宜接在同一供电母线上。3 滤波装置系统宜经总断路器接入供电母线,各分支调谐滤波器应设单独的隔离开关,一次及二次配电设备。并应能独立运行,保护动作于总断路器。4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应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断路器。5 5次和7次调谐滤波器中的串联电抗器,宜设0、±2.5%和±5%抽头,及±5%无级调杆。6 各分支调谐滤波器应分组布置。 | ||||||||||||||||||||||||||||||||||||||||||||||||||||||||||||||||||||
6.3.14整流机组的调压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极管整流机组,当调压深度小于50%时,单机组可采用单级一次侧抽头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多机组系列还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并联机组间的负荷平衡。2 二极管整流机组,当调压深度大于或等于50%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次侧电压小于或等于110kV时,应采用端部自耦有载调压;2)一次侧电压为220kV时,当机组容量小于60MVA时宜采用第三绕组加串联(辅助)变压器调压;当机组容量大于60MVA时宜优先采用降压自耦有载调压;3)一次侧电压大于220kV时,主接 线及调压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晶闸管整流机组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晶闸管相控并配以一次侧有适当级数的无载或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 | 6.3.14整流机组的调压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极管整流机组,当调压深度小于50%时,单机组可采用单级一次侧抽头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多机组系列还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并联机组间的负荷平衡。2 二极管整流机组,当调压深度大于或等于50%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次侧电压小于或等于110kV时,应采用端部自耦有载调压;2)一次侧电压大于或等于220kV时,主接线及调压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晶闸管整流机组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晶闸管相控并配以一次侧有适当级数的无载或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 | ||||||||||||||||||||||||||||||||||||||||||||||||||||||||||||||||||||
6.5 母线、设备配置及接地 | 6.5 母线、设备配置及接地 | ||||||||||||||||||||||||||||||||||||||||||||||||||||||||||||||||||||
6.5.9整流变压器的防火及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机组的变压器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设防火隔墙,隔墙的高度应比变压器的油枕高出lm。2 各防火隔墙间隔内,应设置防火及蓄油设施。3 多机组的油坑,应设置公用事故油池。事故油池的蓄油量,应为单机组调压变压器与整流变压器两者油量之和的60%。4整流变压器间隔消防宜采用高压细水雾、泡沫及充氮装置。 | 6.5.9整流变压器的防火及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机组的变压器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设防火隔墙,隔墙的高度应比变压器的油枕高出lm。2 各防火隔墙间隔内,应设置防火及贮油设施。3 多机组的油坑,应设置公用事故油池。事故油池的贮油量,应为单机组调压变压器与整流变压器两者的全部油量。4整流变压器间隔消防宜采用高压细水雾、泡沫及充氮装置。 | ||||||||||||||||||||||||||||||||||||||||||||||||||||||||||||||||||||
6.8 对有关专业要求 | 6.8 对有关专业要求 | ||||||||||||||||||||||||||||||||||||||||||||||||||||||||||||||||||||
6.8.11 大、中型主控制室,宜采用发光天棚吊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墙壁可采用喷塑;地面可采用水磨石。当控制室内设有计算机时,宜设置空调和铝合金门窗或塑钢门窗,并设纱窗。 | 6.8.11 整流所主控制室内的设备及空间应布局合理,并应方便运行和检修;净高不宜低于3.5m;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噪音的措施。 | ||||||||||||||||||||||||||||||||||||||||||||||||||||||||||||||||||||
7车间电力设计基本规定 | 7车间电力设计基本规定 | ||||||||||||||||||||||||||||||||||||||||||||||||||||||||||||||||||||
7.1 配电系统 | 7.1 配电系统 | ||||||||||||||||||||||||||||||||||||||||||||||||||||||||||||||||||||
7.1.12220/380V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TN-C-S系统或TN-S系统。对于距离电源点较远且负荷相对集中时可采用TT系统。 | 7.1.12220/380V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系统。对于距离电源点较远且负荷相对集中时可采用TT系统。 | ||||||||||||||||||||||||||||||||||||||||||||||||||||||||||||||||||||
7.2 配电设备 | 7.2 配电设备 | ||||||||||||||||||||||||||||||||||||||||||||||||||||||||||||||||||||
7.2.13 发生炉煤气站、煤气升压机站、氢气回收站、液化石油气体、液化天然气等及其它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宜集中安装于配电室内,现场安装的电器设备应按所在场所的爆炸及火灾危险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选择不同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备。 | 7.2.13 发生炉煤气站、煤气升压机站、氢气回收站、液化石油气体、液化天然气等及其它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宜集中安装于配电室内,现场安装的电器设备应按所在场所的爆炸危险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选择不同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备。 | ||||||||||||||||||||||||||||||||||||||||||||||||||||||||||||||||||||
7.3 控制与保护 | 7.3 控制与保护 | ||||||||||||||||||||||||||||||||||||||||||||||||||||||||||||||||||||
7.3.5 电动机的调速方式,应根据生产机械要求的调速范围,调速平滑性和调速的频繁程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决定。1 只要求几种固定转速的生产机械,宜采用多速鼠笼电动机调速。2 要求平滑调速的鼠笼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3 大容量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或内反馈斩波调速。 | 7.3.5 电动机的调速方式,应根据生产机械要求的调速范围,调速平滑性和调速的频繁程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决定。1 只要求几种固定转速的生产机械,宜采用多速鼠笼电动机调速。2 要求平滑调速的鼠笼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3 大容量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 | ||||||||||||||||||||||||||||||||||||||||||||||||||||||||||||||||||||
7.3.28220/380V TN系统配电回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装置的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体应接地,接地干线与PE线及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之间应作等电位连接。2 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3 配电干线和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宜大于5s。4 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条第2款保护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零序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否则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5 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且当接地故障电流与熔体额定电流之比不小于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与熔体额定电流之比时,可认为熔断器满足第2款、第3款要求。 | 7.3.28220/380V TN系统配电回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装置的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体应接地,接地干线与PE线及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之间应作等电位连接。2 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表7.3.28的规定。表7.3.28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3 配电干线和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宜大于5s。4 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条第2款、第3款保护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5 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且当接地故障电流与熔体额定电流之比不小于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与熔体额定电流之比时,可认为熔断器满足第2款、第3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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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继电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严禁超过0.5A。 | 7.3.29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视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 ||||||||||||||||||||||||||||||||||||||||||||||||||||||||||||||||||||
7.3.3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 7.3.3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 ||||||||||||||||||||||||||||||||||||||||||||||||||||||||||||||||||||
7.4 配电线路 | 7.4 配电线路 | ||||||||||||||||||||||||||||||||||||||||||||||||||||||||||||||||||||
7.4.10 电气管路和非电气管路之间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热水管和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下方,有困难时可敷设在上方,相互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下列数值:1)位于热水管下方为200mm,位于热水管上方为300mm;2)位于蒸汽管下方为500mm,位于蒸汽管上方时为1000mm;3)当不能满足本款1)、2)项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上、下净距离可减至200mm。2 与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其它管道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100mm。3 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上方。4 当管路交叉时,相互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列情况的平均净距。 | |||||||||||||||||||||||||||||||||||||||||||||||||||||||||||||||||||||
7.7 建构筑物防雷 | 7.7 建构筑物防雷 | ||||||||||||||||||||||||||||||||||||||||||||||||||||||||||||||||||||
7.7.1冶炼厂主要建(构)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建筑物: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建筑物;2)桶装汽油库、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气站、液化天然气站,桶装电石库、发生炉煤气站,以及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钢质封闭气罐。2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建筑物: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建筑物;2)氧气站;3)户外煤气洗涤设施;4)高度为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5)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重要建筑物。 | 7.7.1冶炼厂主要建(构)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建筑物: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2)桶装汽油库、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气站、液化天然气站,桶装电石库、发生炉煤气站,以及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钢质封闭气罐。2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建筑物: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2)高度为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 ||||||||||||||||||||||||||||||||||||||||||||||||||||||||||||||||||||
7.8 配电室与控制室 | 7.8 配电室与控制室 | ||||||||||||||||||||||||||||||||||||||||||||||||||||||||||||||||||||
7.8.8车间油浸变压器室与车间配电装置应分室布置、车间干式变压器室与车间配电装置宜分室布置。若车间干式变压器与车间配电装置同室布置,干式变压器应带保护外壳,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0。 | 7.8.8车间油浸变压器室与车间配电装置应分室布置。车间干式变压器与车间配电装置宜同室靠近布置,干式变压器应带保护外壳,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0。 | ||||||||||||||||||||||||||||||||||||||||||||||||||||||||||||||||||||
8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 | 8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 | ||||||||||||||||||||||||||||||||||||||||||||||||||||||||||||||||||||
8.1一般规定 | 8.1一般规定 | ||||||||||||||||||||||||||||||||||||||||||||||||||||||||||||||||||||
8.1.5原料车间、熔炼车间生产用起重机,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供电,当有多台吊车时应设置检修段。 | |||||||||||||||||||||||||||||||||||||||||||||||||||||||||||||||||||||
8.1.6 高大厂房的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具或其它高效光源,由不同母线段的两回线交叉供电。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 |||||||||||||||||||||||||||||||||||||||||||||||||||||||||||||||||||||
8.4熔炼车间 | 8.4熔炼车间 | ||||||||||||||||||||||||||||||||||||||||||||||||||||||||||||||||||||
Ⅱ 熔炼炉 | Ⅱ 转炉 | ||||||||||||||||||||||||||||||||||||||||||||||||||||||||||||||||||||
8.4.11 本部分适用于侧吹式、底吹式等炉体可以倾动的熔炼炉。 | 8.4.11本部分适用于侧吹式、底吹式等炉体可以倾动的转炉。 | ||||||||||||||||||||||||||||||||||||||||||||||||||||||||||||||||||||
8.4.20大型六电极矩形矿热电炉,宜采用三台单相电炉变压器供电。 | 8.4.20大型六电极矩形矿热电炉或三电极圆形电炉宜采用三台单相电炉变压器供电。 | ||||||||||||||||||||||||||||||||||||||||||||||||||||||||||||||||||||
8.4.23电炉装置的操作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六电极矿热电炉用三台单相变压器供电时,可共用一台三相断路器,且每台单相电炉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有几台电炉同时工作时,应使各相的负荷尽量平衡。 | 8.4.23电炉装置的操作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当采用三台单相变压器供电时,可共用一台三相断路器,且每台单相电炉变压器的高压侧宜装设隔离开关。当有几台电炉同时工作时,应使各相的负荷尽量平衡。 | ||||||||||||||||||||||||||||||||||||||||||||||||||||||||||||||||||||
8.4.35微小电网运行环境下,宜装设机网协调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 | |||||||||||||||||||||||||||||||||||||||||||||||||||||||||||||||||||||
8.6电解车间 | 8.6电解车间 | ||||||||||||||||||||||||||||||||||||||||||||||||||||||||||||||||||||
8.6.2 直流母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母线的敷设路径最短,安装维护方便;避免腐蚀性液体的喷淋。2 沿同一路径敷设的正负母线,应进行动稳定验算。3 正负母线间距离应尽量加大,不宜小于l00mm。4 电解车间内的直流母线,当电压高于120V时,对地高度不应小于2.2m。当对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加装栅拦,加栅拦后对地高度不应小于1.9m。当电压较低时,对地高度应符合不妨碍通行及便于安装维护的要求。5当直流母线的直线段较长时,铜母线每隔30m,铝母线每隔20m宜装设一个母线伸缩接头。6 穿过楼板的直流母线对楼板、梁、柱及电解槽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50mm。 | 8.6.2 直流母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母线的敷设路径最短,安装维护方便;避免腐蚀性液体的喷淋。2 沿同一路径敷设的正负母线,应进行动稳定验算。3 正负母线间距离应尽量加大,不宜小于l00mm。4 电解车间内的直流母线,当电压高于120V时,对地高度不应小于2.5m。当对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加装栅拦,加栅拦后对地高度不应小于2.2m。当电压较低时,对地高度应符合不妨碍通行及便于安装维护的要求。5 当直流母线的直线段较长时,铜母线每隔30m,铝母线每隔20m宜装设一个母线伸缩接头。6 穿过楼板的直流母线对楼板、梁、柱及电解槽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50mm。 | ||||||||||||||||||||||||||||||||||||||||||||||||||||||||||||||||||||
9氧化铝厂车间电力设计 | 9氧化铝厂车间电力设计 | ||||||||||||||||||||||||||||||||||||||||||||||||||||||||||||||||||||
9.1一般规定 | 9.1一般规定 | ||||||||||||||||||||||||||||||||||||||||||||||||||||||||||||||||||||
9.1.1 车间变电所应按车间或工段设置。主要生产车间的车间变电所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设两台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负荷较小,对生产影响小的车间,可设一台变压器,并应设低压联络线。凡采用末极切换的用电设备供电电源,宜设第三应急保安电源。 | 9.1.1车间变电所应按车间或工段设置。主要生产车间的车间变电所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设两台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为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宜设置在两个不同的房间或设置防火分隔;负荷较小,对生产影响小的车间,可设一台变压器,并应设低压联络线。凡采用末级切换的用电设备供电电源,宜设第三应急保安电源。 | ||||||||||||||||||||||||||||||||||||||||||||||||||||||||||||||||||||
9.1.3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种槽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9.1.3 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种槽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其主供变压器应有第三电源接入。 | ||||||||||||||||||||||||||||||||||||||||||||||||||||||||||||||||||||
9.1.11 电动机需要软启动时,应向工艺推荐采用机械软启动联轴器。 | |||||||||||||||||||||||||||||||||||||||||||||||||||||||||||||||||||||
9.1.16 变(配)电室屏(盘、柜),应按直线配置。 | |||||||||||||||||||||||||||||||||||||||||||||||||||||||||||||||||||||
12 炭素厂车间电力设计 | 12 炭素厂车间电力设计 | ||||||||||||||||||||||||||||||||||||||||||||||||||||||||||||||||||||
12.1 一般规定 | 12.1 一般规定 | ||||||||||||||||||||||||||||||||||||||||||||||||||||||||||||||||||||
12.1.2煅烧车间、配料筛分车间、焙烧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宜设置两台变压器两回线路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60%的用电需要。负荷集中的石墨化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可设置一台变压器,其中重要负荷由低压联络线取得备用电源。原料库可设一回低压线路。 | 12.1.2煅烧车间、配料筛分车间、焙烧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应设置两台变压器两回线路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的用电需要。负荷集中的石墨化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可设置一台变压器,其中重要负荷由低压联络线取得备用电源。原料库可设一回低压线路。 | ||||||||||||||||||||||||||||||||||||||||||||||||||||||||||||||||||||
12.2 电煅烧炉 | 12.2 电煅烧炉 | ||||||||||||||||||||||||||||||||||||||||||||||||||||||||||||||||||||
12.2.6电煅烧炉变流装置室,应紧邻电煅烧炉厂房设置,其底层为变流器室;上层为高低压配电室及控制室。在炎热地区应避免西晒。 | 12.2.6电煅烧炉变流装置室,应紧邻电煅烧炉厂房设置。 | ||||||||||||||||||||||||||||||||||||||||||||||||||||||||||||||||||||
14稀有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 | 14稀有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 | ||||||||||||||||||||||||||||||||||||||||||||||||||||||||||||||||||||
14.0.17 存放和掺合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原料库、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的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14.0.17 存放和掺合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原料库、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的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
15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 | 15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 | ||||||||||||||||||||||||||||||||||||||||||||||||||||||||||||||||||||
15.0.18 当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的车间内,无氢气回收、有明火、墙面安装有强排风机,屋顶孔洞安装自然通风器时,除强排风机、氢气报警装置的回路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可按常规车间配电。 | 15.0.18 当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的车间内,无氢气回收、有明火、墙面安装有强排风机,屋顶孔洞安装自然通风器时,除强排风机、氢气报警装置的回路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可按常规车间配电。 | ||||||||||||||||||||||||||||||||||||||||||||||||||||||||||||||||||||
15.0.19 存放和掺合易燃易爆有机试剂的原料库、原料制备车间,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且有氢气回收装置,无明火的车间,氢气制备、氢气回收及净化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15.0.19 存放和掺合易燃易爆有机试剂的原料库、原料制备车间,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且有氢气回收装置,无明火的车间,氢气制备、氢气回收及净化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
17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 17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 ||||||||||||||||||||||||||||||||||||||||||||||||||||||||||||||||||||
17.1空气压缩机站 | 17.1空气压缩机站 | ||||||||||||||||||||||||||||||||||||||||||||||||||||||||||||||||||||
17.1.6空气压缩机站附设的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震降噪措施。控制室设置宜考虑便于观察空气压缩机站内部设备运行。 | 17.1.6空气压缩机站附设的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震降噪措施。不带远程监视功能的控制室设置宜考虑便于观察空气压缩机站内部设备运行。 | ||||||||||||||||||||||||||||||||||||||||||||||||||||||||||||||||||||
17.2水泵站 | 17.2水泵站 | ||||||||||||||||||||||||||||||||||||||||||||||||||||||||||||||||||||
17.2.4 水泵站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宜集中配置在专用的配电室内。布置在泵房内的配电装置和电控设备应有防滴防溅措施,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4,配电装置基础应高出地面200mm。机组起动控制设备集中配置时,应与机组对应配置;分散配置时,不应安装在机组进、出水管道的一侧。 | 17.2.4 水泵站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宜集中配置在专用的配电室内。布置在泵房内的配电装置和电控设备应有防滴防溅措施,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配电装置基础应高出地面200mm。机组起动控制设备集中配置时,应与机组对应配置;分散配置时,不应安装在机组进、出水管道的一侧。 | ||||||||||||||||||||||||||||||||||||||||||||||||||||||||||||||||||||
17.2.6 控制室的位置,宜使操作者观察到水泵机组的运行情况。控制室的地面应高出泵房地面200mm。 | 17.2.6 不带远程监视功能的控制室的位置,宜使操作者观察到水泵机组的运行情况。控制室的地面应高出泵房地面200mm。 | ||||||||||||||||||||||||||||||||||||||||||||||||||||||||||||||||||||
17.3发生炉煤气站 | 17.3发生炉煤气站 | ||||||||||||||||||||||||||||||||||||||||||||||||||||||||||||||||||||
17.3.3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应急照明。 | 17.3.3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应设应急照明。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
17.3.8煤气排送机与空气鼓风机,应设置下列联锁:1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低压煤气总管的压力上升到规定值时,方可起动煤气排送机。2 空气鼓风机停车或低压煤气总管内的压力降低到规定的下限值时,煤气排送机应立即自动停车。3 正常停车顺序为先停煤气排送机,后停空气鼓风机。 | 17.3.8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应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空气压力传感装置、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有关规定。 | ||||||||||||||||||||||||||||||||||||||||||||||||||||||||||||||||||||
17.3.13煤气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 17.3.13煤气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 ||||||||||||||||||||||||||||||||||||||||||||||||||||||||||||||||||||
17.5氧气站 | 17.5氧气站 | ||||||||||||||||||||||||||||||||||||||||||||||||||||||||||||||||||||
17.5.10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17.5.10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
17.5.10A 氧气管道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叉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2 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3 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4 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5 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 |||||||||||||||||||||||||||||||||||||||||||||||||||||||||||||||||||||
17.5.12 氧气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 |||||||||||||||||||||||||||||||||||||||||||||||||||||||||||||||||||||
17.7充电站 | 17.7充电站 | ||||||||||||||||||||||||||||||||||||||||||||||||||||||||||||||||||||
17.7.2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设备。整流设备不应设置在充电间内。 | 17.7.2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设备或高频开关电源。整流设备不应设置在充电间内。 | ||||||||||||||||||||||||||||||||||||||||||||||||||||||||||||||||||||
17.7.5 充电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宜穿塑料管明设或塑料护套电缆沿配线桥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电缆沟敷设。 | 17.7.5 充电站的固定式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宜穿塑料管明设或塑料护套电缆沿配线桥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电缆沟敷设。移动式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 ||||||||||||||||||||||||||||||||||||||||||||||||||||||||||||||||||||
17.7.5A 蓄电池车和蓄电池铲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 |||||||||||||||||||||||||||||||||||||||||||||||||||||||||||||||||||||
17.7.5B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电压的150%。整流设备的输出电流应满足铅酸蓄电池充电电流要求。 | |||||||||||||||||||||||||||||||||||||||||||||||||||||||||||||||||||||
17.7.6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充电方式选择,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相关规定。 | 17.7.6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充电方式选择。 | ||||||||||||||||||||||||||||||||||||||||||||||||||||||||||||||||||||
17.7.7 整流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 |||||||||||||||||||||||||||||||||||||||||||||||||||||||||||||||||||||
17.7.8 充电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中的有关规定。 | |||||||||||||||||||||||||||||||||||||||||||||||||||||||||||||||||||||
17.8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 | 17.8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 | ||||||||||||||||||||||||||||||||||||||||||||||||||||||||||||||||||||
17.8.3 电滤器电源装置应采用晶闸管自动调压的高压硅整流装置。 | 17.8.3 电滤器电源装置应采用晶闸管自动调压的高压硅整流装置或中频、高频电源整流装置。 | ||||||||||||||||||||||||||||||||||||||||||||||||||||||||||||||||||||
17.8.13 每台整流装置正极与电滤器阳极(收尘极)之间的连接宜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导体。 | 17.8.13 每台整流装置正极与电滤器阳极(收尘极)之间的连接宜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导体。不得利用设备外壳或金属结构作为连接线。 | ||||||||||||||||||||||||||||||||||||||||||||||||||||||||||||||||||||
17.8.15 整流隔间的门及各电场围栏的门,均应装设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应能切断整流装置交流侧的电源。 | 17.8.15 整流隔间遮栏宜采用金属网制作,网孔尺寸不应大于40mm×40mm,高度不应低于2.5m。整流隔间的门及各电场围栏的门,均应装设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应能切断整流装置交流侧的电源。户外式整流器的交流电源侧应装设联锁装置;当检修整流设备或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时,应先断开交流电源。 | ||||||||||||||||||||||||||||||||||||||||||||||||||||||||||||||||||||
17.8.21 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
电能计量装置类别 | 准确度(级) | |||
有 功电能表 | 无 功电能表 | 电 压互感器 | 电 流互感器 | |
Ⅰ类 | 0.2S | 2.0 | 0.2 | 0.2S或0.2 |
Ⅱ类 | 0.5S | 2.0 | 0.2 | 0.2S或0.2 |
Ⅲ类 | 1.0 | 2.0 | 0.5 | 0.5S |
Ⅳ类 | 2.0 | 2.0 | 0.5 | 0.5S |
Ⅴ类 | 2.0 | — | — | 0.5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GB 50673—
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3 供电与配电
3.1 负荷分级与供电电源
3.1.1
原条文修改。增加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的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1.
原条文修改。将原条文中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改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术语一致。
3.2 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0
原条文修改。具有大量一级负荷的配电所电源,要求双重电源供电,强调的是电源独立;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的配电所,要求两回线路供电,强调线路独立。
3.2.11
原条文修改。随着冶炼厂规模越来越大,配电所的用电负荷激增,为避免配电所每回电源线路电缆并联根数或架空线分裂导线根数太多,导致投资增加、供电可靠性降低,将原来每回线路的供电能力满足配电所全部负荷,修改为满足一、二级负荷用电。
3.2.
原条文修改。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整合到本规范第3.2.22条。
3.2.
新增条文。考虑到有色金属冶炼厂主要为电缆出线,辐射式配电,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大,采用中性点高电阻接地方式时,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7A,难以满足要求。因此,推荐采用中性点不接地、谐振接地和低电阻接地方式。
3.2.
新增条文。有色金属冶炼厂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3.3 无功补偿
3.
原条文修改。有色金属冶炼厂无功补偿后,功率因数一般大于0.95,如果不采用自动投切,在低谷负荷运行时,将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采用自动投切后,可以使输出的无功功率自动适用负荷变化的需求,避免无功过补偿,减少电压波动,同时可满足变电站无人值班的要求。
3.
原条文修改。有色金属冶炼厂,低压负荷侧大量采用变频器、电子软启动器、LED灯等非线性设备,谐波较严重,低压电容器常因谐波电流影响而发生爆裂、鼓肚现象。因此,当电网中谐波含量超标时,高、低压电容器回路均应串联适当电抗率的电抗器来抑制谐波。电抗率的选择应使电容器分组投切时避免与系统发生并联谐振和谐波的严重放大。当母线上5次及以上谐波电压较高时,宜串入K值为4.5%~5%的电抗器;当母线上3次及以上谐波电压较高时,宜串入K值为12%的电抗器。
目前单纯使用接触器投切低压电容器的方式已经很少,采用可控硅与磁保持继电器或接触器配合的智能复合开关与日俱增,它能实现电压过零接通、电流过零断开,实现无涌流投切,而在正常接通期间,磁保持继电器或接触器接通,可控硅旁路,因而可控硅功耗小,不发热,不需外加散热装置,且避免了可控硅烧毁现象。
3.5 变电所与配电所
3.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的规定,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
本条删除。整合到第3.6A.11条。
3.
原条文修改。冶炼厂车间变电所一般采用附设式配置,变电所的一面墙或数面墙与车间建筑物的墙共用,变压器的门和通风窗开向车间建筑物外。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当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时,在车间内设置变电所,可以使高压深入负荷中心,缩短低压供电半径。车间内变电所采用干式变压器,主要是干式变压器的防火性能比油浸式变压器好,干式变压器的防火要求比油浸式变压器低。
3.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3.6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3.
本条删除。整合到本章第3.6A节有关条款。
3.6.28
本条删除。变电站计算机控制系统二次回路抗干扰措施可参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规程》DL/T 5136的有关规定执行。
3.6A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
3.6A.
新增条文。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接口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计算机监控系统已在变电站中广泛应用。大、中型冶炼厂变电站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可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变电站无人或少人值班要求、实现减员增效。
3.6A.2
新增条文。本条对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功能作了概括性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强大功能优势,经过多年的工程实践检验,逻辑闭锁功能、同期功能、无功电压优化控制(AVQC)功能等由计算机监控系统完成是合适的。
3.6A.3
新增条文。监控系统由站控层与间隔层两部分构成与IEC61850对变电站设备的层次划分基本一致。依据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标准体系,变电站监控系统、继电保护及其他二次智能设备统一采用以太网接口通信,通过面向通用对象变电站事件(GOOSE)的报文实现间隔层I/O测控装置之间联闭锁功能,与继电保护设备统一建模、统一组网,共享统一的信息平台,以提高二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为满足可靠性要求,220kV变电站应采用双网结构。
3.6A.4
新增条文。站控层由计算机网络连接的计算机监控系统主机、操作员站、工程师站、五防工作站、数据通信网关机、综合应用服务器等各种功能站构成,提供站内运行人员的人机联系界面,实现管理监控间隔层设备等功能。站控层设备应根据变电站规模和具体要求进行精简与整合,如:主机可兼并操作员站、五防工作站等。
3.6A.5
新增条文。间隔层监控子系统的设置数量应由具体工程条件确定,但需要强调各监控子系统的独立运行能力,即应有适当的数据处理、逻辑判断、安全检测等功能。间隔层设备分散布置可减少二次电缆、提高可靠性、节省投资,因此,6kV~35kV系统间隔设备应就安装在开关柜上;66 kV及以上间隔层设备宜分散布置在配电装置室近邻的继电小室内,当变电站规模较小,配电装置与主控制室距离较近室,也可集中安装在主控制室内;户内GIS配电装置室电磁环境可满足微机保护和测控装置抗电磁干扰要求,因此,其微机保护及测控装置也可采用就地布置在配电装置室各间隔内,以减少控制电缆数量,提高运行可靠性。
3.6A.6
新增条文。本条对计算机监测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
3.6A.7
新增条文。本条对计算机监控范围作出一般性规定。
3.6A.8
新增条文。无人值班变电站设置一套图像监控系统并上传到远方监控中心,可使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动态掌握变电站的基本情况。图像监控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可及时处理初期火灾,避免事故扩大。
3.6A.9
新增条文。采用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统一组网,有利于实现站内信息共享、减少设备重复配置、减少规约转换设备。
3.6A.10
新增条文。站控层计算机类设备宜采用SNTP对时;考虑到对时精度和稳定性,间隔层设备应优先采用IRIG-B对时。
3.6A.11
原条文第3.5.11条的修改。有色金属冶炼厂大型变电站通常需要设置供电力部分远方监控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3.
原条文修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2017的有关规定,增加计算机监控系统频率测量误差、直流采样模数转换误差要求,以及综合保护测控装置的测量部分(交流采样)的准确度最低要求。
3.7.5
原条文修改。引用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16对贸易结算用电量计算装置分类和准确度等级的规定。
3.7.12A
新增条文。有色金属冶炼厂大型电解整流是严重的谐波源,对整流回路进行谐波电流监测,可以根据实测谐波含量,针对性的设计谐波治理方案。对外部电源进线处进行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进行测量,可动态掌握企业电压畸变情况和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值,为企业电能质量进行综合治理提供依据。
3.8 防火与贮油设施
3.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条,一~四级耐火等级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为3h。本条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由4h改为3h。增加220kV户外油浸变压器间防火间距要求。
3.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6.7.8条规定,总事故油池容量由接入的油量最大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为避免环境污染,总事故油池和容纳全部电气设备的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不得让废油随雨水流出影响环境。
3.8.6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11.2.1条规定修改。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3.
原条文修改。本条为变(配)电所对土建建筑及结构的主要要求。
5
在烟尘严重地段,现场反映其配电装置室的采光窗积尘严重,即擦即有,不但达不到采光效果,还影响安全和美观,建议取消。高压配电室设不开启的采光窗,窗台离地1.8m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外人进入,确保安全。
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11.2.3条规定修改。控制室是变电站的核心,人员比较集中,限制房间的可燃物,以减少损失。
10
本款删除。合并到3.5.2条。
4 余热电站
4.2电气部分
4
原条文修改。有色金属冶炼厂余热发电机组容量较小,通常发电机组采用6.3kV~10.5kV电压等级直接与企业配电系统连接,不采用发电机—变压器组接线方式,因此,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方式,发电机单相接地故障动作于跳闸。企业配电系统接地方式按本规范第3.2.22条要求确定。
4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编号与现行国家标准编号一致。
4.2.14
原条文修改。电站发电机与企业内部电力系统并网点,宜选择总降压变电站或靠近电站的企业变(配)电所。并网联络线的回路数,宜按发电机组数量和容量综合确定。单台发电机组设置单回联络线,2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回或多回联络线。为确保余热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发电机出口断路器设置双高(高频、高压)解列装置,电站并网联络线出口断路器设置双低(低频、低压)解列装置。
4
本条删除。合并到本规范第4.2.14条。
4
本条删除。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适用于单机容量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不适用有色金属冶炼厂余热发电机组的设计,仅供设计参考。
5厂区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4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5.2 电缆线路
5.2.2
原条文修改。
1删除本款第4)、第5)项。
460℃以上高温环境电缆选型,增加耐热性能较好的乙丙橡胶绝缘电缆,
将耐热性能较差的普通聚氯乙烯电缆改为耐热聚氯乙烯电缆。
6-15℃以下低温环境电缆选型增加耐寒橡皮绝缘电缆。
5.2.3
原条文修改。增加存在高次谐波电流时,中性导体截面选择规定。
5.2.4
原条文修改,本条第3款“采用多芯电缆的干线,其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合一的导体,截面不应小于4mm2。”的规定,与本规范第5.2.2条第7款规定“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2,铝导体不宜小于4mm2。”所表述的内容重复且不一致,因此予以删除。增加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截面选择规定。
5.2.6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5.2.9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3.6.7条规定,限流熔断器和60A以下的普通熔断器在大短路电流下的限流性能显著,或当熔断体的额定电流不大于电缆额定载流量的2.5倍,且供电回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大于熔断体额定电流的5倍时,低压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按发热和电压降选择的电缆截面一般均满足短路最小热稳定截面要求,故可不进行最小热稳定截面校验。
5.2.14
原条文修改。
1删除了车行道下直埋电缆的情况。车行道下直埋电缆,有可能由于车辆的重压导致电缆受到损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5.3.6条规定,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道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超出路基1.0m。此处的道路系指供各种无轨车辆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冶炼厂的道路也包含在其中,所以本次修订将车行道下直埋电缆的情况删除。
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5.3.5条规定,该款由强制性条文改为一般性条文,将“严禁”改为 “不得”。
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5.3.6条第1款规定修改。保护管超出路基的长度由0.5m提升到1.0m,并增加了保护管的排水要求。
5.2.15
原条文修改。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5.5.4条第3款修改,室外电缆沟沟壁由高出地面50mm提高到100mm,并增加了渡水槽排水措施。
5.2.16
原条文修改。删除了“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通过电缆隧道”的要求。除热力管道、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外,其他管线通过电缆隧道,对电力隧道的安全使用不构成影响。为节约资源,增进共享,国家目前也提倡设置综合管廊。所以本次修改予以删除。
5.2.19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7.0.2条规定修改。
5.2.24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5.3 架空线路
5.3.8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第12.0.9条规定修改。
5.3.9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第12.0.10条规定修改。
5.3.10
原条文修改。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3.14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6电解整流所
6.2 供电电源与接线方式
6.2.3
原条文修改。
3
同一系列的整流机组运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线,机组之间通过移相可以形成等效多相整流,降低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另外,为了避免将同一系列的整流机组分别由两段(指运行时断开段)母线供电,当其中一段母线停电时,接在另一段母线上的机组由于负荷转移而过载,发生损坏整流器的事故。但当不存在上述情形时,为了使两段母线负荷平衡,也可将同一系列的整流机组运行于不同交流母线段。因此将“必须”改为“应”。
6.3整流机组的选择及谐波治理
6.3.1
原条文修改。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及降压方式,与外部供电电压及整流所总容量密切相关,应根据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根据设计经验,机组一次电压应优先考虑采用电网电压,尽量避免对电解用整流负荷进行两次降压,以降低投资,减少电能损耗,减少机组一次侧电压波形的畸变。根据上述原则列出了表6.3.1整流机组单组容量与机组一次电压的选择表,由于近年来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系列规模越来越大,表中增加了整流机组单机额定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一次侧电压选择方案。
6.3.2
原条文修改。整流机组直流侧额定电压的确定:
1
铝电解用整流机组直流额定电压,按条文所述原则确定。随着电解槽容量的增大,平均槽电压和阳极效应电压均在降低,因此铝电解系列发生阳极效应的个数是:100台电解槽及以下宜取1个,以上宜取2个。
6.3.4
原条文修改。目前,国内重有色电解系列规模越来越大,单系列电锌规模已达10~15万吨/年。随着整流变压器、整流器技术的不断发展,单台机组容量越来越大,可靠性越来越高。为了节省投资,减少运行费用,目前,新建重有色冶炼厂已不采用备用机组。
6.3.8
原条文修改。
4
重燃断路器在切合电容器时,会多次重击穿而因过流过压发生爆炸。将原条文中“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断路器改为“应”能更好地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6
从安全、独立运行考虑应分组布置。
7
删除此款。通过分析计算和计算机模拟仿真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出各次谐波电流,针对性地进行滤波装置设计。
6.3.14
原条文修改。删除本条第2款第2)项规定。一次侧电压为220kV及以上时,主接线及调压方式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5 母线、设备配置及接地
6.5.9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6.7.8条规定,总事故油池容量由接入的油量最大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6.8 对有关专业要求
6.8.11
原条文修改。大型整流所一般与总降压变电站合建,其控制室为全厂的集控中心,屏柜布置多、跨距大、面积大,以往采用3m层高,吊顶后,净高不够,比较压抑。因此,本次将大型整流所控制室层高修改为3.5m。
7 车间电力设计基本规定
7.1 配电系统
7.1.12
原条文修改。目前,有色金属冶炼厂220/380V低压系统多采用TN-C-S、TN-S系统,亦有采用TN-C接地系统型式的。因此,不宜对TN系统的具体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7.2 配电设备
7.2.13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7.3 控制与保护
7.3.5
原条文修改。变频调速器是目前使用最广泛、技术最成熟、调速范围宽、节能效果最好的电力电子产品,特别适用于风机类恒转矩负载调速。内反馈斩波调速系统只能应用在定子带有调节绕组的绕线型异步电动机,调速范围窄,节能效果不如变频器,运维难度大。已使用内反馈斩波调速的部分企业进行了提质改造,更换为变频器调速。因此,本次修订取消推荐内反馈斩波调速系统。
7.3.28
原条文修改。
2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9条的规定,本款由强制性条文改为一般性条文,并对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按照相导体对地电压等级进行补充修改。
4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3条的规定,将“漏电电流保护”改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29
原条文修改。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视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整定值不应大于300mA,系引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3条的规定。
7.3.32
原条文修改。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对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作出了有关规定。
7.4 配电线路
7.4.10
本条删除。电缆与管道之间的允许最小间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7.7 建构筑物防雷
7.7.1
原条文修改。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第3.0.4条相关规定对有色金属冶炼厂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作出修改。
7.8 配电室与控制室
7.8.8
原条文修改。带IP20外壳的干式变压器紧靠低压配电屏布置,可缩短连接导电母排距离,降低电能损耗、便于施工安装、减少配电室面积。
8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8.1 一般规定
8
本条删除。原料车间、熔炼车间为多尘环境,安全滑触线易进灰或导电粉尘,装设裸滑线便于清扫。
8
本条删除。
8.4 熔炼车间
8
原条文修改。熔炼炉改为转炉。
8
原条文修改。为确保电炉短网三相对称布置,大型三电极圆形电炉,通常也可采用3台单相电炉变压器供电。
8
原条文修改。“应装设隔离开关”改为“宜装设隔离开关”。电炉变电所一般设在电炉厂房内,亦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
新增条文。由于大型电炉的功率波动值(10~50%)、三相电流不平衡度(2~33%)等较大,在微小电网运行环境下,需要装设机网协调系统,以及电炉与发电机组的联动控制系统,以确保微小电网稳定运行。
8.6 电解车间
8
原条文修改。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中关于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规定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考虑到工艺专业在电解车间设计时,会预留直流母线通道,电解槽所在平面的楼板标高一般为:锌电解车间5.5m~8.0m;铜电解4.1m;铅电解3.5m。由此可见电解车间内裸导体距离地面高度大于等于2.5m是可以满足的,故对于直流母线电压高于120V时不再继续使用2.2米的对地高度要求。
9 氧化铝厂车间电力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
原条文修改。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配电所两段母线布置在不同房间或分列布置或在母线分段处实施防火分隔措施,确保一、二级负荷供电安全。
9.1.3
原条文修改。氧化铝厂采用末级切换的用电设备主要是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种槽。若停止搅拌15分钟物料沉降难于清理,生产被严重破坏。在调研的三个氧化铝厂中均采用了末级切换,比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在安全可靠性效果上大有提高。其中有两个厂接有第三电源;国外为印度设计的氧化铝厂均配备第三电源。所以在国内为印度及国内某新建厂设计中均设有柴油发电机等应急保安措施,供电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生产连续性得到了保障。因此,本次规定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种槽应设置第三电源。
9.1.11
本条删除。电子软起动器是集软起动、软停车和多种保护、监控功能于一体的电动机起停控制设备,可实现智能化、网络化控制。其技术成熟,目前已普遍应用于各类电机的起停与控制。
9.1.16
本条删除。配电室屏柜的布置满足通用规定即可。
12 炭素厂车间电力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2
原条文修改。煅烧、配料筛分、焙烧、阳极组装等为炭素厂主要生产车间,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且生产连续性较强,所以设两台变压器两回路供电。考虑单厂产能加大,因变压器检修造成减产损失加大,本次修改为一台变压器应能带全部负荷。其它车间多为三级负荷可用一台变压器供电,但对其中的二级负荷,应有低压联络线作备用电源。
12.2 电煅烧炉
12.2.6
原条文修改。供电装置室紧邻电煅烧炉厂房,可以缩短短网母线。原条文要求底层为变流器室,上层为高低压配电室及控制室的限制条件在工程实际中难以实现。
14 稀有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
14.0.17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15 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
15.0.18、15.0.19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17 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17.1 空气压缩机
17
原条文修改。当采用远程监控时,就地控制室可不要求直接观察站内设备运行情况。
17.2 水泵站
17.2.4
原条文修改。适度提高电气设备防护水平,可防止水泵、水管、闸门损坏时,水喷到电气设备上引起的事故,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17.2.6
原条文修改。当采用远程监控时,就地控制室可不要求直接观察站内设备运行情况。
17.3 发生炉煤气站
17.3.3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第15.0.4条规定修改。
17.3.8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第15.0.7、15.0.8条规定修改。
17.3.13
原条文修改。引用国家标准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17.5 氧气站
17.5.10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8.0.8条规定补充“氧气压缩机和氧气灌充台”防静电接地要求。
17.5.10A
新增条文。引用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11.0.17 条规定。
17.5.12
新增条文。对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相关规定执行。
17.7 充电站
17.7.2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6.0.1条规定,对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选择,增加“高频开关电源”装置。
17.7.5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6.0.8条规定,补充移动式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的要求,是为了防止电气线路受到腐蚀损伤导线,并使导线接地电阻增加。
17.7.
新增条文。引用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6.0.4 条规定。
17.7.
新增条文。引用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6.0.5 条规定。
17.7.
原条文修改。将原条文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相关规定”整合到新增条文第17.7.8条。
17.7.7
原条文修改。引用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6.0.7 条规定。
17.7.8
新增条文。对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执行。
17.8 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
17.8.3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8-2013附录F和《电除尘器供电装置选型设计指导书》,中、高频高压电源用于静电滤清器,理论和实践均有较好基础,目前在有色金属冶炼厂也有较好的推广应用,故在原条文传统硅整流电源的基础上,增加了“中、高频高压电源”。
17.8.13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7.0.7条规定补充。
17.8.15
原条文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7.0.2条、第7.0.5条规定补充。
17.8.21
新增条文。对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