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9〕8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abrlighting@chinaibee.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邮编: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

  附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4.4频闪CIE标准《时间调制的照明系统的视觉方面——定义及测量模型》CIE TN 006:2016(Visual Aspects of Time -Modulated Lighting Systems-Definitions and Measurement Models)分别从基础研究和模型以及现有标准两个方面对于评价频闪的方法和指标进行了综述。

  LED照明可实现灵活多变的光色调控,并迅速掀起照明应用的变革。由光源的驱动器调光器引起的电调制波动引起的光输出时间调制,会使观测者对环境的视觉感知发生变化,这种感知变化往往是不期望发生的甚至是有害的,它会严重影响光品质。此外,显而易见的光波动还可能导致视觉性能的下降,引起视觉疲劳甚至如癫痫、偏头痛等严重的健康问题。随着LED照明应用的广泛普及,与之相关的闪烁问题也倍受关注,国际上已有多个标准化研究小组和组织机构对LED照明闪烁及其相关效应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已经或者即将有相应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布。其中,北美照明工程学会( IESNA)在(ESNA照明手册》第九版)中首次定义了闪烁指数、频闪比或波动深度;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光闪烁的评价标准属于电磁兼容骚扰特性评价中的一部分,用来评价LED照明产品工作时引起的电压波动而导致其他照明产品因电压波动而出现的可视闪烁影响;美国能源之星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能源之星 Lamps V2.1认证规范中增加了对LED灯频闪的测量评价指标,尤其是对可调光LED灯的频闪性能评价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在《时间调制的照明系统的视觉方面——定义及测量模型》CIETN006:2016中,将视觉感知又分为闪烁( Flicker)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effect)、幻影效应( Phantom array effect)三大类;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也引用了光输出的波动深度(FPF)限值。此外,DLC在2019年1月发布了半导体照明技术要求5.0版的征求意见稿内首次引入了半导体照明在频闪方面的相关术语定义和技术要求。

  针对频闪,当前应用较多的指标主要为频闪比(或波动深度)和频闪效应指数(stroboscopic effect visibility measure ,SVM),其中频闪比未考虑光输出波形变化所带来的影响,适用于常规非调光照明,对于调光状态下的特殊波形,则不太适用;而频闪效应指数(SVM)则考虑相关影响。考虑到现阶段照明系统对调光的需求,因此本标准采用SVM进行频闪的评价。

  4.5光源颜色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光源的颜色外貌是指灯发射的光的表观颜色(灯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它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色表的选择与心理学、美学问题相关,它取决于照度、室内各表面和家具的颜色、气候环境和应用场所条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场所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间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温暖气候条件下喜欢冷色表;而在寒冷条件下喜欢暖色表;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间色表。适用场所仅列举了部分房间及工作场所,其他可参照执行。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该标准的Ra取值为90、80、60、40和20。

  选的光源间的颜色偏差应尽量小,以达到最佳照明效果。参考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 C78.376《荧光灯的色度要求》要求的荧光灯的色容差小于4 SDCM, 美国能源部(DOE)紧凑型荧光灯(CFL)能源之星要求的荧光灯的色容差小于7 SDCM,以及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 C38.377《固态照明产品的色度要求》的LED 产品色容差小于7 SDCM, 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7262及《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10682等均要求荧光灯光源色容差小于5 SDCM。根据国内已经完成的LED灯照明项目的使用情况,7 SDCM 的产品仍然可以被轻易觉察出颜色偏差,为提高照明质量,在本标准中规定不应大于5 SDCM。

  LED灯用于室内照明具有很多特点和优势,在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但目前LED灯在性能的稳定性、一致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相信随着照明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将更加成熟。为了确保室内照明环境的质量,对应用于室内照明的LED灯规定了技术要求。

  考虑到室内照明的舒适以及目前LED灯光生物安全的考虑,国外的研究证明色温大于4000K可具有光生物的不安全性,提出色温不宜高于4000K。如果光谱中红色部分较为缺乏,会导致光源复现的色域大大减小,也会导致照明场景呆板、枯燥,从而影响照明环境质量。而这一问题对于蓝光激发黄光荧光粉发光的LED灯问题尤为突出。如果不加限制势必会影响室内光环境质量,美国对于用于室内照明的LED灯也限定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80,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为负数。

  根据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在视觉上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比CIE 1931色品图颜色空间更均匀,为控制和衡量LED灯在寿命期内的颜色漂移和变化,参考美国能源部(DOE)《LED灯具能源之星认证的技术要求》的规定,要求LED光源寿命期内的色偏差应在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的0.007以内。目前寿命周期暂按照点燃6000小时考核,随着半导体照明产品性能的不断发展或有所不同。

  为控制和衡量LED灯在空间的颜色一致性,参考美国能源部(DOE)《LED灯具能源之星认证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4.6反 射 比本条规定的房间各个表面反射比是完全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创造一良好的室内光环境。

  5 照明标准值

  5.2居住建筑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基本相同,增加了老年人住宅建筑的照明标准值,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2.2 本条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公共建筑本条与原标准相同,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3.2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另外在其他类建筑中同样会有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如科研办公室、财务室、会计室、工艺室、经营室等对这些场所的照明设计也同样适用。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划分,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各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本条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基础上,增加幼儿园托儿所主要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博览建筑包含:美术馆、科技馆、博物馆,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5.3.13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同。

  5.4工业建筑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比,增加了部分工作场所及其照度标准值,包括水处理工业场所和汽车工业场所等。

  5.5通用房间或场所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比,为便于使用,将公共车库的照明标准值按照车道、停车位和出入口进行分别进行约束。

5.5.2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非消防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参照消防疏散照明照度值执行。

5.5.3

  本条第1款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相一致;第3款参照系对本标准3.1.2条的进一步规定。

5.5.4

  人员处于危险区域时应保证较高的平均水平照度以满足作业要求,本条规定是参照欧盟标准《Emergency Lighting》EN 1838制订。

5.5.5

  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值对于提高人员疏散速度是至关重要的。在通道内,疏散照明范围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在大面积场所内,应根据使用状况设置方便的疏散路线并保证其连续不中断的水平照度值。

  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以人为本是照明的目的,照明节能应该是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考核。

6.1.2

  目前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建筑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m2,本标准也采用此评价指标。其值应符合第6.3节的规定。不应使用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作为设计计算照度的依据。设计中应采用平均照度、点照度等计算方法,先计算照度,在满足照度标准值的前提下计算所用的灯数数量及照明负荷(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灯的附属用电设备),再用LPD值作校验和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根据对国内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其在本标准实施时执行。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随着照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能效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制订的。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10%~20%。目标值执行日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目标值的实施,可以由相关标准(如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也可由全国或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作出相关规定。

  6.2 照明节能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正式发布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如表1所示。为推进照明节能,设计中应选用符合这些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表1我国已制定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7896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 GB1904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 GB190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 GB19415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5 GB19573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6 GB19574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7 GB20053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8 GB2005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9 GB 30255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卤钨灯是白炽灯的改进产品,比白炽灯光效稍高,但和现在的高效光源——LED灯、荧光灯、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等相比,其光效仍低得太多,因此,不能广泛使用。本条规定可应用于商场中高档商品的重点照明(其显色性、定向性、光谱特性等条件优于其他光源)外,不应在旅馆客房的酒吧、床头、卫生间以及宾馆走廊、餐厅、电梯厅、大堂、电梯轿厢、厕所等场所应用。

  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包括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应采用。

  通常同类光源中单灯功率较大者,光效高,所以应选单灯功率较大的,但前提是应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对于直管荧光灯,根据现今产品资料,长度为1200mm左右的灯管光效比长度600mm左右(即T8型18W,T5型14W)的灯管效率高,再加上其镇流器损耗差异,前者的节能效果十分明显。所以除特殊装饰要求者外,应选用前者(即28W~45W灯管),而不应选用后者(14W~18W灯管)。

  按照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2003对照明设备(C类设备)谐波限值的规定,对功率大于25W的放电灯的谐波限值规定较严,不会增加太大能耗;而对不大于25W的放电灯规定的谐波限值很宽(3次谐波可达86%),将使中性线电流大大增加,超过相线电流达2.5倍以上,不利于节能和节材。所选用的镇流器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谐波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规定的功率大于25W照明设备的谐波限值。

  2 次谐波电流不宜大于基波电流的33%。

  这些场所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时间无人通过或工作,而经常点亮全部或大部分照明灯,因此规定按人体感应调光和LED灯,当无人时,可调至10%~30%左右的照度,有很大的节能效果。

6.3.1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是照明节能的重要评价指标,目前国际上采用LPD作为节能评价指标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在我国2013版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依据大量的照明重点实测调查和普查的数据结果,经过论证和综合经济分析后制定了LPD限值的标准,并根据照明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同时给出了目标值。本次修订是在2013版的基础上降低了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经过多年的工程实践,调查验证认为实行目标值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在新标准中,拟将2013版标准中的目标值作为基础,结合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广泛和大量的调查,同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以及对现有照明产品性能分析,确定新标准中的LPD限值。

  参照国外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照明节能标准是ANSI/ASHRAE/IES 90.1(Energy Standard for Buildings Except Low-rise ResidentialBuildings),该标准在近10年来经过了两次修订,每次修订其LPD限值平均约降低20%。而从这些年来照明产品性能的发展来看,光源光效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以直管形荧光灯为例,其光效平均提高约12%)。同时,相应的灯具效率和镇流器效率也都有所提高,比如镇流器的能效提高了约4%~8%。因此,照明产品性能的提高也为降低LPD限值提供了可能性。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对于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的场所很多,其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因此也列入照明节能考核的范畴。教育建筑中照明功率密度限制的考核不包括专门为黑板提供照明的专用黑板灯的负荷。在有爆炸危险的工业建筑及其通用房间或场所需要采用特殊的灯具,而且这部分的场所也比较少,因此不考核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6.3.14

  灯具的利用系数与房间的室形指数密切相关,不同室形指数的房间,满足LPD要求的难易度也不相同。在实践中发现,当各类房间或场所的面积很小,或灯具安装高度大,而导致利用系数过低时,LPD限值的要求确实不易达到。因此,当室形指数RI低于一定值时,应考虑根据其室形指数对LPD限值进行修正。为此,编制组从LPD的基本公式出发,结合大量的计算分析,对LPD限值的修正方法进行了研究。该条文与2013版标准一致。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审图机构和设计院进行统一和协调,因此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允许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制的20%。

6.3.15

  本标准4.1.3、4.1.4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LPD限值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但调整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前提是“按照本标准4.1.3、4.1.4的规定”对照度标准值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设计照度值随意的提高或降低。设计应用举例如下:

  设某工业场所根据其通用使用功能设计照度值应选择为500 lx,相应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制为17.0W/m2。但实际上该作业为精度要求很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满足4.1.3条第6款的规定,设计照度值需要提高一级为750 lx。按本条规定,LPD应进行调整,则该场所的计算LPD值应为:

  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艺术吊灯、暗槽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的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是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光通量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设计应用举例如下:

  设某场所的面积为100m2,照明灯具总安装功率为2000W(含镇流器功耗),其中装饰性灯具的安装功率为800W,其他灯具安装功率1200W。按本条规定,装饰性灯具的安装功率按50%计入LPD值的计算,则该场所的计算LPD值应为:

  6.4 天然光利用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条件下,宜采用各种导光装置,如导光管、光导纤维等,将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或采用各种反光装置,如利用安装在窗上的反光板和棱镜等使光折向房间的深处,提高照度,节约电能。

  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和运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经核算证明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供电按我国电力网的标准电压,一般照明光源采用220V电压;对于大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220V及380V两种电压者,采用380V电压,可以降低传输电流,减少线路损耗。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GB 16895中对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要求。

  参照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2017及《中低压直流配电电压导则》GB/T 35727-2017 制定。。

  本条是对照明器具实际端电压的规定。电压过高会导致光源使用寿命的缩短和能耗的过分增加;电压过低将使照度大幅度降低,影响照明质量,电压过高,照度不必要为了大幅的提高,而不节电并降低光源寿命。本条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一致。

  允许电压降应按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和负荷本身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之差选取,且不宜大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6.5%。若电压降不符合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

  7.2 照明配电照明设施安装功率不大,电力设备又没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共用变压器比较经济,但照明最好由独立馈电干线供电,以保持相对稳定的电压。照明设施安装功率大,采用专用变压器,有利于电压稳定,以保证照度的稳定和光源的使用寿命。另外,当照明设施使用电子调光设备可能产生大量高次谐波时,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以避免对其他负荷的干扰。

  非火灾下的应急照明,应根据照明场所的使用性质、用电负荷等级和电源条件确定。安全照明对照明中断时间的要求最高,最好采用两个独立电源同时供电的方式,即正常照明熄灭并不影响安全照明的状态;当不具备两个独立电源条件时,应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组,其可靠性高,转换快,但持续时间较短。备用照明由于设备用电量比较大,且对电源转换时间要求不高,通常宜采用接自电力网的独立的第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本条是对采用交流供电系统时的若干具体要求:

  将负荷均衡分配到各相上可以减少各相的电压偏差。

  限制每分支回路的电流值和所接灯数,是为了使分支线路或灯内发生短路或过负载等故障时,断开电路影响的范围不致太大,故障发生后检查维修较方便。对于以LED灯为主的照明分支回路,其所接数量可以LED的灯具数来计算。

  若普通照明与插座共用同一分支回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比较,插座与普通照明共用支路更加经济合理;2)该分支回路或该插座处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3)该插座对应的使用功能不会对照明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有利于电压稳定,以保证照度的稳定和光源的使用寿命。

  由于气体放电灯配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其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宜在灯具内装设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无功电流值,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光源功率250W以上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使用电感镇流器时,从经济性和可行性方面综合考虑,功率因数不低于0.85较合理,也符合《灯用附件 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 性能要求》GB/T 15042-2008(idt IEC 60293-2006)的规定。对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有更高要求时,宜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集中补偿装置进行补充。

  美国能源之星和日本等对5W及以下的LED灯具的功率因数均未作明确要求,但在实际使用中发现当LED灯与可控硅调光系统配合使用时,输出功率较低时系统功率因数会随之降低,因此适当选择较高功率因数的LED灯对于系统节能还是很有必要的。

  按灯具标准《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15关于防电击分类的规定,Ⅰ类灯具的接地要求,见本标准第3.3.13条的条文说明。

  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时,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应予隔离,二次侧不应作保护接地,以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交流50V及以下)侧而导致不安全。

  气体放电灯及其镇流器均含有一定量的谐波,特别是使用电子镇流器,或者使用电感镇流器配置有补偿电容时,有可能使谐波含量较大,从而使线路电流加大,特别是3次谐波以及3的奇倍数次谐波在三相四线制线路的中性线上叠加,使中性线电流大大增加,所以规定中性线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当3次谐波电流大于33%时,则中性线电流将大于相线电流,此时,则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截面,并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2.9条计算。

  本条是对采用直流供电系统时的若干具体要求:

  本款为一般规定。

  直流过负荷及短路保护电器可以为直流断路器、直流熔断器等。目前有些机械与半导体混合式开关设备也在尝试达到直流过负荷及短路保护的作用。

  采用流电源对地绝缘(IT 系统),可兼顾设备供电持续性和人身安全防护要求。

  参照《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6.9.9制定。

  本条参考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标准制定,IEEE802.3af 、IEEE802.3at和IEEEP802.3bt对以太网供电参数的规定见表2。

  表2 以太网供电参数要求

分级 0~3 0~4 0~6
直流输出电压 44~57V 50~57V 50~57V
缆线 非结构 五类线或以上 五类线或以上
对线数 2 2 4
负载功率(W) 13~15.4 25.5~30 类型3:60类型4:90
电流(mA) 350 600 类型3:600类型4:960
参照标准 IEEE802.3af IEEE802.3at IEEEP802.3bt

  标准的五类网线有四对双绞线,但是在10M BASE-T和100M BASE-T中只用到其中的两对。IEEE80 2.3af/at/bt允许两种用法,一种称作“空闲脚供电”,以太网电缆中没有被使用的空闲线对来传输直流电。另一种方法是“数据脚供电”,是在传输数据所用的芯线上同时传输直流电,其输电采用与以太网数据信号不同的频率。

  吊顶内空间狭小、空气对流效果差,不利于网络交换机的散热,故应采取增加空气对流散热的相应措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及消防安全。

7.2.6

  根据IEC标准等所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

  7.3照明控制在白天自然光较强,或在深夜人员很少时,可以方便地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关闭一部分或大部分照明,有利于节电。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同一场所中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区域分别开关。

  公共场所,是指旅馆、商场营业厅、会展建筑、候车室、候船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此类场所应有集中控制,以便由工作人员专管或兼管,采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开关灯。可以采用分组开关方式或调光方式控制,按需要降低照度,有利于节电。

  通过总开关保证旅客离开客房后能自动切断电源,以满足节电的需要;同时由于旅馆的楼梯间和走道人流量低,适合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的节能措施。

  这类场所在夜间走过的人员不多,深夜更少,但又需要有灯光,采用感应控制等类似的开关方式,有利于节电。本条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一致。

  每个灯开关控制的灯数宜少一些,有利于节能,也便于运行维护。

  按车间、工序分组控制,方便使用,可以关闭不需要的灯光;空间分隔后不需对照明线路进行大的改动;是为了在使用投影仪等设备时,关闭讲台和邻近区域的灯光;控制灯列与侧窗平行,有利于利用天然光。

  对于部分中小型高档次建筑和智能建筑或其中某些场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关闭部分灯具、调光或其他自控措施,以节约电能。对于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在临近采光窗的照明支路上设置光感器件等实现自动开关或调光;对于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在照明支路或灯具上设置人体感应器件等实现自动开关或调光;在地下车库照明支路装设控制装置及在灯具上装设感应装置,可按使用需求分区域、分时段自动调节照度;对于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在照明支路装设控制装置降低深夜时段的照度等。

  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大、功能复杂、人流量高,采用自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可以有效地对照明系统进行合理控制,加强系统对各类不同需求的适应能力,提升建筑物的整体形象,有效节约照明系统的能耗,大幅度降低照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

  本条内容为照明控制系统的进阶要求,主要考虑照明控制系统自身多因素协同或与其他控制系统共同工作时的协同,进一步提高建筑智能化水平。

  照明光源的色温及亮度可调是当前室内光环境研究的热点,其与长时间处于非完全天然采光环境中的人们的生理节律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建议设置必要的措施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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