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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