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相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021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相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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