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开具租赁费发票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一次性开具租赁费发票的会计处理

纳税义务开票当天发生,会计收入需要分期确认收入。

相关案例:

甲公司有一处闲置房产对外出租,根据租赁协议,甲公司2021年1月1日向承租方开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三年租赁费发票,金额72万元,税额3.6万元(符合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甲公司向承租方开具的租赁费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此次处理不考虑融资费用)

1、企业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75.6万 贷:合同负债 72 (小企业用预售账款代替)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6

2、每月确认收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2021年1月应确认租赁收入=72/3/12=2万元。

借:合同负债 2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3、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直接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收入,不必调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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