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不一致可以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能不一致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是可以不一致的。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看一下:
一、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
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五、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六、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七、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这两者收入不一致是可以的,不一致的七种情形也在上文做了说明,但对后三张情况的详细说明因为文章字数原因,没有和大家具体解释,想知道可以文中的来解答,会对大家了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不一致可以吗有所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