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能更改吗
1、从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说,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2、从税法角度来说,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不同的最低使用年限,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就可以了。如税法规定机械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如果现在改为12年,其折旧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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