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应纳税额怎么调整

借款利息怎么调整应纳税额

小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约定由甲公司出资300万,乙公司出资200万成立。但是现在乙的200万还没到位,小城公司只能借钱200万用于经营。这时就出现了第一个利息费用有关的涉税问题。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不可以。

明明该股东出的钱你没出,现在公司去外面借钱,那利息就应该由股东来承担。试想如果产生的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那不是让国家给股东出了25%的利息,而且还导致了企业的资本不足,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从文件可以看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才存在这个问题。回头一看小城公司的章程,写着“乙的投资在2030年到账”。所以要等到2030年后才能拿这条政策规定来适用。

因为2009年这个文件颁发的时候公司注册资本还是实缴制,从2014年3月1日起才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所以国税函2009年31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大大降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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