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的施工项目需要进行简易计税
什么情形必须简易计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1:
满足上述条件的建筑服务,总承包方的计税方式是“适用”简易计税,而不是“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2: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采用正列举方式,目前限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注意3:
对上述材料的自采比例没有限定,既可以百分百自采,也可以少量自采。
5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了开头说了那两种,还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等,如果对这些差额征税情形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的小编,也可以点击什么情形的施工项目需要进行简易计税的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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