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需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行政罚款是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上述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支付的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行政罚款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1、股息。

2、红利。

3、企业所得税税款。

4、税收滞纳金。

5、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超过公益性标准的捐赠支出。

7、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所以行政性的罚款支出是属于纳税整项目,要做调整处理。

2、如果是经营性质的罚款,如被银行罚款,违反合同被对方企业约定罚款,一般不作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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