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如何进行差额扣除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一般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娱乐业的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包含以下五种:

(1)广告代理收入

(2)广告发布收入

(3)广告宣传收入

(4)广告播映收入

(5)广告展示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6]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特殊的时期的优惠:在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增值税税金优惠同步。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发布了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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