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工资是否计入个人工资统计里
返聘工资是否纳入个人工资统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1.支付内退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计人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反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根据反聘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成本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均属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因此,返聘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返聘期间的任职性质同时符合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的各项条件,那么返聘期间每月取得的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同时符合,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需要缴纳个税,但还要看看返聘工资是否计入个人工资统计里中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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